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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将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对方是否需要返还?

2020-09-14
2020年09月14日 | 发布者:陈建新 | 点击:51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由于“婚外恋”现象的存在,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引发财产纠纷并诉至法院。如东法院近日受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基本案情: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2年5月20日登记结婚。李某与张某


由于“婚外恋”现象的存在,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引发财产纠纷并诉至法院。如东法院近日受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2年5月20日登记结婚。李某与张某于2018年相识并相恋。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多次向张某转账140余万元。王某认为李某的赠与行为,未与其协商一致,取得其同意,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且违反公序良俗,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与张某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并要求张某返还140万元。

如东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李某对夫妻共同财产并未作出特别约定,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第三人大额转账,属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的赠与行为,所赠与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未征得王某的同意,事后也未得到王某的追认,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其行为侵害了王某作为夫妻一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同时该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应属无效,张某应向王某返还140万元。经过承办法官耐心地分析释法,张某、李某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张某最终同意分期返还王某140万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十七条中“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除非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另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夫妻一方将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财产赠与第三者,事后也未取得配偶追认,属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了配偶对于共有财产的所有权,这既是无权处分,又有悖公序良俗,因此这种赠与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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