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当前位置:首页 > 法学论文

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辩护权的保障

2015年10月20日 | 发布者:陈建新 | 点击:133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內容提要】刑事辩护涉及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的利益,原刑事诉讼法对律师辩护权的限制规定太多,比如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均需批准,并需办案人员陪同监听,不允许了解案情,这一阶段律师只能提供法律帮助,难以真正发挥辩护职能;必须到法院

【內容提要】

刑事辩护涉及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的利益,原刑事诉讼法对律师辩护权的限制规定太多,比如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均需批准,并需办案人员陪同监听,不允许了解案情,这一阶段律师只能提供法律帮助,难以真正发挥辩护职能;必须到法院审理前才允许律师査阅案卷材料,由于时间仓促,律师难以充分行使辩护权,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辩护权的保障程度得到了加强。

【关键词】

律师;辩护权;保障。

【正文】

刑事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最基础、最核心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行使辩护权,也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辩护。相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而言,律师辩护更能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刑事辩护权主要体现为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辩护权,新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施行,律师的辩护保障权较以前有了明显的改善。

一、在侦査阶段,律师的辩护作用被加强了,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査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釆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律师在第一时间可以以辩护人的身份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且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可以向侦査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可以就刑事拘留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代替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或帮助申请取保候审,并且可以在提请检察机关批捕时提出是否批捕的辩护意见;在案件侦査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査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这些规定扩大了律师在侦査阶段对案件的了解,为律师的实体辩护提供了便利条件。目前,很多律师还不太习惯在刑事侦査阶段进行积极辩护,但本人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已经尝试在刑事侦査阶段积极辩护,成功促成“张某诈骗案、叶某贩毒案”因证据不足取保候审,“卿某、周某盗窃案、王某开设赌场案”因无社会危险性取保候审,“肖某聚众斗殴案、陈某盗窃案”提请检察院批捕时因证据不足而取保候审。因此,律师在侦査阶段及时进行积极辩护,这将有利于改善律师辩护的尴尬状况,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二、在审査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获得了阅卷权,规定辩护律师自审査起诉之日起可以査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改变了原刑事诉讼法中这一阶段律师阅卷权仅限于査阅诉讼文书和鉴定材料的规定,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在律师阅卷权问题上取得的进展。这样,在审査起诉阶段和法院开庭审理前,律师获得了两次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机会。辩护律师能及早加入阅卷,能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方面我也进行了尝试,取得了效果。例如,今年我办理的段某渉嫌贪污、受贿案,我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和审査起诉阶段阅卷后发现:“检察院指控段某在常州科技信息中心工作期间,利用从事科技项目咨询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罪”的证据不足,定性不当。其实,这5万元是段某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科技咨询所获得的劳务报酬。于是,我将书面辩护意见递交给检察院公诉科,最后采纳了我的意见,取消了对受贿罪的起诉。

三、律师的辩护权从刑事侦查开始至法庭审理贯穿整个过程,在法庭审理阶段,律师辩护也是最后定罪量刑的关键点。作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的每个阶段要尽力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比如,我今年办理的“何某强奸(未遂)案”,通过了解案情:“何某驾驶轿车将叶某带至西太湖路边一偏僻处,在轿车内采用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叶某发生性关系,后因叶某称来月经不方便而放弃”,我认为何某的行为是犯罪中止,不是犯罪未遂。为此,在公安侦査阶段,我就提出要求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但该意见不被釆纳。但我并不灰心,在检察院提请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继续作犯罪中止的辩解,直到法庭审理阶段仍然为何某作强奸中止的定性辩护和减轻、从轻的量刑辩护。因对犯罪中止这一观点争议较大,虽然公、检、法沒有采纳强奸中止的辩护意见,但是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这一减轻、从轻情节,并对被告人何某减轻处罚,判处缓刑。通过辩护律师的不断努力,最终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

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律师辩护权的充分行使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得辩护律师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律师辩护权得到了加强,但是也应该看到刑事律师辩护制度仍然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

陈建新(律师)

2015年2月12日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上一篇:已经是第一篇文章了。 下一篇:经过质证的证据是否可以撤回?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陈建新律师 入驻12 近期帮助过:1038 积分:4850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陈建新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陈建新律师电话(13182500550)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182500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