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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X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词

2023年09月07日 | 发布者:陈建新 | 点击:165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简介】2022年11月12日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符X至常州市武进区XX村21号,爬窗进入被害人朱X家中窃得价值1000元的黄金叶香烟1条、价值1240元的扁壳硬中华香烟2条、价值1300元的软中华...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2日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符X至常州市武进区XX村21号,爬窗进入被害人朱X家中窃得价值1000元的黄金叶香烟1条、价值1240元的扁壳硬中华香烟2条、价值1300元的软中华香烟2条、现金10000元。被告人符X涉嫌盗窃罪,被提起公诉。

辩护意见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X涉嫌盗窃的部分财物2条软中华香烟和现金1万元,仅有被害人朱X的陈述,沒有被告人符X的承认和相应的供述予以印证;侦查阶段公安也沒有对这个情况询问被告人符X并且被害人朱X关于被盗财物情况的陈述,由于时间长久,不排除记忆差错的可能。因此,本案口供方面证据不充分。

2、关于指控被盗的2条软中华香烟,只有被害人朱X单方面的陈述,缺少相应的物证;扣押物品中只有硬壳扁中华香烟,沒有软中华香烟相印证;并且朱X关于被盗物品中华香烟的品种和数量前后陈述存在不一致的说法。同样被害人朱X“两条软中华香烟放在冰箱里面,我平时也不抽这个香烟,放了好长时间了”;时间长了,X对香烟使用情况不排除记忆差错的可能。因此,本案物证方面证据不充分,沒有直接证据相印证。

3、关于指控保险箱内被盗现金1万元,同样只有被害人朱X单方面的陈述,缺少相应的物证或者被告人符X使用钱款消费的直接证据;并且朱X讲“钱是2022年春节前(202221日前)在安徽信用社取的,当时一共取了5万元还是10万元现金,后来还剩下来1万元,就放在保险柜里了”;本案发生在202211月至12月,时

间间隔长达将近1年,X对当时取款是5万元还是10万元已经记忆不清了故朱X对钱款使用情况也不排除记忆差错的可能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表明:“保险柜顶部、侧面检出被告人符XDNA”,“保险柜大钥匙、小钥匙、保险柜内部检出被害人朱XDNA因此,被害人朱X陈述大小钥匙被人动过怀疑被告人符X打开过保险箱;但是目前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符X打开过保险箱,同样指控被告人符X盗窃保险箱内现金1万元的证据不充分。

4综合上述证据,各类证据之间未形成相互印证、相互补充的完整证据链该证据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唯一的证明结论。因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符X部分盗窃事实的指控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X盗窃2条软中华香烟和现金1万元的证据不充分。

【法院判决】

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被告人符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辩护人: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

陈建新(律师)

2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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