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2日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符X至常州市武进区XX村21号,爬窗进入被害人朱X家中窃得价值1000元的黄金叶香烟1条、价值1240元的扁壳硬中华香烟2条、价值1300元的软中华香烟2条、现金10000元。被告人符X涉嫌盗窃罪,被提起公诉。
【辩护意见】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X涉嫌盗窃的部分财物2条软中华香烟和现金1万元,仅有被害人朱X的陈述,沒有被告人符X的承认和相应的供述予以印证;侦查阶段公安也沒有对这个情况询问被告人符X。并且被害人朱X关于被盗财物情况的陈述,由于时间长久,不排除记忆差错的可能。因此,本案口供方面证据不充分。
2、关于指控被盗的2条软中华香烟,只有被害人朱X单方面的陈述,缺少相应的物证;扣押物品中只有硬壳扁中华香烟,沒有软中华香烟相印证;并且朱X关于被盗物品中华香烟的品种和数量前后陈述存在不一致的说法。同样被害人朱X讲“两条软中华香烟放在冰箱里面,我平时也不抽这个香烟,放了好长时间了”;时间长了,朱X对香烟使用情况不排除记忆差错的可能。因此,本案物证方面证据不充分,沒有直接证据相印证。
3、关于指控保险箱内被盗现金1万元,同样只有被害人朱X单方面的陈述,缺少相应的物证或者被告人符X使用钱款消费的直接证据;并且朱X讲“钱是2022年春节前(2022年2月1日前)在安徽信用社取的,当时一共取了5万元还是10万元现金,后来还剩下来1万元,就放在保险柜里了”;本案发生在2022年11月至12月,时
间间隔长达将近1年,朱X对当时取款是5万元还是10万元已经记忆不清了,故朱X对钱款使用情况也不排除记忆差错的可能。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表明:“保险柜顶部、侧面检出被告人符X的DNA”,而“保险柜大钥匙、小钥匙、保险柜内部检出被害人朱X的DNA”。因此,被害人朱X陈述大小钥匙被人动过,怀疑被告人符X打开过保险箱;但是目前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符X打开过保险箱,同样指控被告人符X盗窃保险箱内现金1万元的证据不充分。
4、综合上述证据,各类证据之间未形成相互印证、相互补充的完整证据链;该证据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唯一的证明结论。因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符X部分盗窃事实的指控,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X盗窃2条软中华香烟和现金1万元的证据不充分。
【法院判决】
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被告人符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辩护人: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
陈建新(律师)
202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