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唐X在明知被害人李某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在位于常州市武进区XX村暂住地卧室内,与被害人李某自愿发生性关系1次。唐X涉嫌强奸罪,被提起公诉。
【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唐X系XX中学初中毕业生,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自己对法律不精通,在与不满14周岁的李某交往过程中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其主观认识上只知道是双方自愿发生的性行为不会触犯法律,客观上并不了解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会构成强奸犯罪,是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即“假想不犯罪”,以致走上犯罪道路,系偶犯、初犯。
二、被告人唐X与被害人李某系一般男女朋友,双方在交往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仅1次,案发时刚满18周岁,且为初犯。因此,被告人唐X涉嫌的强奸行为与采用暴力、胁迫等其他手段所实施的强奸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三、被告人唐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唐X家属补偿被害人精神抚慰金1万元,取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虽然被告人唐X与被害人李某发生性关系是违法的,但未成年人生理上早熟,夜不归宿,脱离父母监管也是导致本案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并且此类案件并非个案,孩子生理早熟问题应引起社会、学校、家庭的重视;光靠判刑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需要社会、学校、家庭共同努力,加强青少年青春期性教育和法律知识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尽量避免类似案例的再发生。
五、被告人唐X在取保候审接受帮教期间,积极参加社会志愿者活动,表现较好。例如:2022年11月20日上午唐X参加由常州XX区妇联、检察院、司法局、民革常州市委直属总支委、新田家庭健康促进中心等联合在圩墩公园举办的“法润心田、爱暖万家”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心理游园会做志愿者工作。2023年3月4日上午唐X参加由常州XX区妇联、检察院、司法局、新田家庭健康促进中心等在大润发广场举办的“特别的爱献给特别的你—三八节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大型广场活动”做志愿者工作。按时写思想汇报,并在火锅店等地方打临工,努力改造自己,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唐X本质并不坏,具有挽救的希望;从有利于教育改造初犯出发,建议对被告人唐X依法从宽从轻处理,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被告人唐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辩护人: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 陈建新(律师)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