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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犯故意杀人罪, 判处无期徒刑.

2019年06月13日 | 发布者:陈建新 | 点击:277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简介]杨某的妻子因家庭矛盾,带着儿子从四川老家到常州市武进区与王某一起生活。2018年8月5日,杨某乘火车从重庆来到常州市寻找妻儿。2018年8月6日杨某找到王某向其追要妻儿,二人发生言语冲突,...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杨某的妻子因家庭矛盾,带着儿子从四川老家到常州市武进区与王某一起生活。201885日,杨某乘火车从重庆来到常州市寻找妻儿。201886日杨某找到王某向其追要妻儿,二人发生言语冲突,杨某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王某胸部、腹部捅刺多刀,致王某当场死亡。

[辩护意见]

一、    关于定性和犯罪事实的认定

   首先,对于杨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定性和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其次,杨某事前没有预谋策划,沒有特意设定作案时间和地点报复杀人;虽然杨某身上带有刀,但此刀早在事发以前二、三个月杨某在老家购买,带在身上用于削水果之用,并不是为本次犯罪行为而专门预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 杨某在妻儿被王某带跑后,无法找到妻儿的情况下,王某用侮辱性的言语刺激杨某,致使杨某的精神和人格受到打击,激起了杨某的怒火,为了泄愤杨某临时起意,掏出挎包里的弹簧刀捅人,教训王某,释放心中的怨气,一发不可控制,对被害人王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杀人行为

二、    关于犯罪原因的分析

201886日上午7点多杨某到幼儿园附近寻找妻儿未果,然后到上午10点左右步行到他们的暂住地找到王某,就向王某追要妻儿,双方发生互骂、揪打、追逐。当王某用“沒卵用的男人,自己的老婆都看不住,你跟着我干什么?的言语激怒杨某时,杨某听了十分气愤,心想“你不勾引我老婆会有这个事情吗?现在你还讲这种话侮辱我,就想用刀捅他,教训他,解解怨气”。于是,杨某一时冲动失去理智捅刺王某数刀致其死亡

因此,本案是由于被告人妻子婚外情引起的婚姻家庭矛盾,被

告人为了寻找失踪的妻子和儿子,在此过程中与被害人发生言语冲突和矛盾激化,基于激愤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并且被害人一方具有明显过错,其过错是案件发生的诱因。

三、    关于量刑方面的意见

1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和言语冲突引发的激愤杀人案件,被告人杨某沒有预谋杀害王某,而是在难以忍耐和控制的极端愤怒状态下实施的激情犯罪行为,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其主观恶性应当与预谋杀人有所区别,在量刑时应当对该情节予以考虑,不宜适用死刑。

2、故意杀人案件中分为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鉴于杨某临时起意,激愤之下对用刀捅人有可能致人死亡的结果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建议酌定从轻处罚

3、被害人王某因婚外情带跑杨某的妻儿产生矛盾,致使杨某疯狂寻找妻儿无果,并用侮辱性言语刺激杨某的精神和人格,引发激愤杀人案件的发生。因此,被害人王某具有明显过错,其过错是案件发生的诱因,应当适当减轻被告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4、杨某作案后,明知在他人报案的情况下,留在现场并坐在塑料桶上,等待警察的到来,抓捕时沒有反抗,自觉跟随警察到派出所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特别有个细节得到报警人周某的证明:“当时现场有好几个城管队员,城管人员上去夺了捅人男子手里的刀。过了一会儿,捅人的男子主动将双手握拳伸到城管人员面前,意思要城管人员抓住他,他也没有反抗”。该证言得到城管队员黄某证言的相互印证,同时证明杨某具有主动投案情节,依据相关司法意见,系“等待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杨某平时表现不错,与周围邻居友好相处,工作勤奋肯吃苦,得到当地村委干部群众的一致好评,其本质并不坏。这次由于妻子婚外情纠纷一时冲动激愤杀人走上犯罪道路,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酌情从轻处罚。

6、被告人杨某主观上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但客观上确因本人家庭经济条件不行,赔偿能力有限。并且被告人父母均为70多岁的老人,年老体弱多病,由于妻子责任心不强,儿子目前还由被告人父母照顾,故目前对被害人家属无法实现民事赔偿,请求法庭和被害人家属能理解被告人的这个客观情况。

7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于2018118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合上述辩护意见,全面考察犯罪起因、事实、情节、过错、主观恶性等因素,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杨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在无期徒刑以下量刑。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存在过错,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持刀多次捅刺王某胸腹部等要害部位,表明其实施杀人犯罪的犯意坚决,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意图明显,应认定其杀人行为系直接故意,故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系间接故意杀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最后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原创:常州刑事辩护律师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陈建新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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