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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涉嫌强奸幼女罪,判刑4年。

2020年03月05日 | 发布者:陈建新 | 点击:253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简介]2019年9月15日至9月29日期间,被告人唐某在其暂住地,明知被害人姜某未满14周岁,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并致被害人姜某怀孕,涉嫌强奸罪。[辡护观点]一、唐某只有小学毕业,文化程度低,...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9915日至929日期间,被告人唐某在其暂住地,明知被害人姜某未满14周岁,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并致被害人姜某怀孕,涉嫌强奸罪。


[辡护观点]


  • 一、唐某只有小学毕业,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识浅薄。在与姜某交往过程中发生性关系其主观认识上只知道是双方自愿发生的性行为不会触犯法律,客观上并不知道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会构成强奸犯罪,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即“假想不犯罪”,以致走上犯罪道路,系初犯建议酌定从轻处罚。

二、被害人姜某生理上早熟,在与唐某交往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而唐某自以为只要被害人姜某自愿同意发生性关系就不属于犯罪。因此,唐某涉嫌的强奸行为与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所实施的强奸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其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建议量刑时考虑这个情节酌定从轻处罚

三、虽然唐某与被害人姜某多次发生性关系,致被害人姜某怀孕;但被害人姜某生理上早熟,逃学、不回家,随便与陌生男子交往,脱离父母监管也是导致本案发生的另一方面重要原因。并且此类案件并非个案,孩子生理早熟问题应引起社会、学校、家庭的重视光靠法院判刑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需要社会、学校、家庭共同努力,加强青少年青春期性教育和法律知识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尽量避免类似案例的再发生建议对唐某酌定从轻处罚

四、案发后唐某非常后悔,其家属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补偿被害人精神抚慰金和医疗费12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酌定从轻处罚

五、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六、唐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涉嫌犯罪,签署具结悔过书,自愿认罪认罚,吸取教训,重新做人,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合上述辩护意见,根据本案发生的实际情况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唐某从轻从宽处罚


[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唐某多次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并致姜某怀孕,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量刑判处45。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已补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四年


[原创:常州刑事辩护律师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陈建新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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