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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犯敲诈勒索罪, 判处8个月缓刑1年.

2019年03月04日 | 发布者:陈建新 | 点击:49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简介]常州市某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拍买购得原戴溪初级中学地块,在此建筑工地施工过程中,从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期间王某伙同郑某等人以索要工程做和索要补贴等不合理要求,多次阻拦他人施工,从而索...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常州市阳光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拍买购得原戴溪初级中学地块,在此建筑工地施工过程中,从20172月至20182月期间王某伙同郑某等人以索要工程做和索要补贴等不合理要求,多次阻拦他人施工,从而索得价值8150元的香烟卡和现金6000元,造成恶劣影响,涉嫌敲诈勒索罪。

[辩护意见]

  1. 一、    郑某法律意识不强,是触犯法律的主要原因,建议酌定从轻处罚。

    发生上述行为主要是两人法律意识淡薄,仍然抱着地方势力的陋习,认为他人在自己的地方上施工索要点香烟和现金是理所当然的,沒有考虑到此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涉嫌敲诈勒索犯罪。

  1. 二、    郑某虽然参与敲诈勒索2起,但其所起作用相对较轻些,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酌定从轻处罚

   郑某与王某系师徒关系,出于师徒情份,郑某一时糊凃出面帮忙参与闹事和索要财物2起,其中第二起虽然有分得3000元的意愿,但未消费,案发后赃款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第一起的香烟卡被害人考虑被告人经济困难不再需要其退赃,事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1. 三、    郑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积极交纳罚金15000元,认罪认罚体现较好的悔罪态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 四、    郑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较轻,又系老年人犯罪,

事后郑某非常后悔,愿意吸取教训,重新做人,建议酌定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辩护意见,根据本案发生的实际情况,贯彻以教育为

     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建议对被告人郑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 

     刑。

 [法院判决]

     被告人郑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本文由常州刑事辩护律师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陈建新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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