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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涉嫌职务侵占罪, 判处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8年10月22日 | 发布者:陈建新 | 点击:65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简介]:2015年7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利用负责丹阳吾悦广场项目,泰兴吾悦广场项目的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菫某,采用多报少投放广告牌的方式,侵占公司广告费348000元。[辩护意见...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57月至201710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利用负责丹阳吾悦广场项目,泰兴吾悦广场项目的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菫某, 采用多报少投放广告牌的方式,侵占公司广告费348000元。

[辩护意见]

一、20157月至201710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是负责丹阳吾悦

   广场项目,泰兴吾悦广场项目的营销副总经理,分管营销与策划 

   工作;被告人董某是公司策划部副经理,主管策划工作;两被告

   人系上下级关系,在此期间两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广告

   费的行为,主要是周某指挥董某实际操作的。因此,被告人董某

   是受上级指使实施的被动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相对较轻建议

   酌定从轻处罚。

二、案发后,被告人董某主动向公司退出赃款138000元,并积极配 

    合公安机关调查,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取得公司的谅解,  

建议酌定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董某犯罪以后,于20171211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

    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

  1. 被告人董某平时表现较好,在单位工作也勤勤恳恳,无前科劣迹。这次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误入歧途,一时贪欲走上犯罪道路。通过教育被告人董某表示非常后悔,愿意吸取教训,重新做人。目前家中育一个1周岁的女儿,从小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需要父母悉心照料,被告人董某又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因此,被告人董某系初犯,悔罪表现较好,建议酌定从轻处罚。    

  2. 综合上述辩护意见,根据董某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悔罪表现以及家庭的实际情况考虑建议对被告人董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被告人董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原创:常州刑事辩护律师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陈建新律师供稿]

[案情简介]:

     20157月至201710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利用负责丹阳吾悦广场项目,泰兴吾悦广场项目的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菫某, 采用多报少投放广告牌的方式,侵占公司广告费348000元。

[辩护意见]

一、20157月至201710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是负责丹阳吾悦

   广场项目,泰兴吾悦广场项目的营销副总经理,分管营销与策划 

   工作;被告人董某是公司策划部副经理,主管策划工作;两被告

   人系上下级关系,在此期间两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广告

   费的行为,主要是周某指挥董某实际操作的。因此,被告人董某

   是受上级指使实施的被动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相对较轻建议

   酌定从轻处罚。

二、案发后,被告人董某主动向公司退出赃款138000元,并积极配 

    合公安机关调查,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取得公司的谅解,  

建议酌定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董某犯罪以后,于20171211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

    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

  1. 被告人董某平时表现较好,在单位工作也勤勤恳恳,无前科劣迹。这次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误入歧途,一时贪欲走上犯罪道路。通过教育被告人董某表示非常后悔,愿意吸取教训,重新做人。目前家中育一个1周岁的女儿,从小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需要父母悉心照料,被告人董某又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因此,被告人董某系初犯,悔罪表现较好,建议酌定从轻处罚。    

  2. 综合上述辩护意见,根据董某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悔罪表现以及家庭的实际情况考虑建议对被告人董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被告人董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原创:常州刑事辩护律师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陈建新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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