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利用负责丹阳吾悦广场项目,泰兴吾悦广场项目的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菫某, 采用多报少投放广告牌的方式,侵占公司广告费348000元。
[辩护意见]:
一、2015年7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是负责丹阳吾悦
广场项目,泰兴吾悦广场项目的营销副总经理,分管营销与策划
工作;被告人董某是公司策划部副经理,主管策划工作;两被告
人系上下级关系,在此期间两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广告
费的行为,主要是周某指挥董某实际操作的。因此,被告人董某
是受上级指使实施的被动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相对较轻,建议
酌定从轻处罚。
二、案发后,被告人董某主动向公司退出赃款138000元,并积极配
合公安机关调查,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取得公司的谅解,
建议酌定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董某犯罪以后,于2017年12月11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
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
被告人董某平时表现较好,在单位工作也勤勤恳恳,无前科劣迹。这次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误入歧途,一时贪欲走上犯罪道路。通过教育被告人董某表示非常后悔,愿意吸取教训,重新做人。目前家中育一个1周岁的女儿,从小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需要父母悉心照料,被告人董某又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因此,被告人董某系初犯,悔罪表现较好,建议酌定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辩护意见,根据董某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悔罪表现以及家庭的实际情况考虑,建议对被告人董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被告人董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原创:常州刑事辩护律师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陈建新律师供稿]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利用负责丹阳吾悦广场项目,泰兴吾悦广场项目的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菫某, 采用多报少投放广告牌的方式,侵占公司广告费348000元。
[辩护意见]:
一、2015年7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是负责丹阳吾悦
广场项目,泰兴吾悦广场项目的营销副总经理,分管营销与策划
工作;被告人董某是公司策划部副经理,主管策划工作;两被告
人系上下级关系,在此期间两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广告
费的行为,主要是周某指挥董某实际操作的。因此,被告人董某
是受上级指使实施的被动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相对较轻,建议
酌定从轻处罚。
二、案发后,被告人董某主动向公司退出赃款138000元,并积极配
合公安机关调查,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取得公司的谅解,
建议酌定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董某犯罪以后,于2017年12月11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
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
被告人董某平时表现较好,在单位工作也勤勤恳恳,无前科劣迹。这次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误入歧途,一时贪欲走上犯罪道路。通过教育被告人董某表示非常后悔,愿意吸取教训,重新做人。目前家中育一个1周岁的女儿,从小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需要父母悉心照料,被告人董某又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因此,被告人董某系初犯,悔罪表现较好,建议酌定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辩护意见,根据董某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悔罪表现以及家庭的实际情况考虑,建议对被告人董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被告人董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原创:常州刑事辩护律师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陈建新律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