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深圳市XX公司、深圳市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XX民事裁定书(2014)北黄民初字第0014号原告A,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XX,负责人A,深圳市XX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A,男,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深圳市XX公司、深圳市XX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A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XX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A对深圳市XX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A撤回对深圳市XX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A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