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年06月28日 | 发布者:陈建新 | 点击: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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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卿X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武刑初字第53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卿X,女,1988年12月13日生于湖南省永州市,汉族,初中文化,...
律师观点分析
卿X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武刑初字第53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卿X,女,1988年12月13日生于湖南省永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7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26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陈XX,江苏XX律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4)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卿X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2014年4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卿X及其辩护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2013年11月间,被告人卿X至常州市武进区XX,采用顺手牵羊、翻窗入室等手段,实施盗窃作案4起,窃得价值人民币4480元的现金和电脑等物品,其中现金人民币1980元,电脑等物品价值人民币2500元。案发后,玉手镯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家属退清其他赃款和赃物折价款,钱款均已发还被害人。分述如下:1、2012年4月3日中午,被告人卿X采用翻墙入室的手段,至常州市武进区XX宁河村委尤尼克包装有限公司101员工宿舍,窃得被害人马X的价值人民币2400元的联想U450A笔记本电脑1台。2、2013年9月3日上午,被告人卿X至常州市武进区XX三河口新怡华超市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姚X的现金人民币230元。3、2013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卿X至常州市武进区XX焦溪明都超市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李X的现金人民币250元。4、2013年11月26日上午,被告人卿X至常州市武进区XX宁河村委吴江大润发超市,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范X的现金人民币1500元及价值人民币100元的玉手镯1只。上述事实,被告人卿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制作和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电脑发票、联想笔记本装箱单等书证、证人孙某、陶X、王X等人的证言笔录、被害人马X、姚X、李X等人的陈述笔录、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手印鉴定书和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卿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卿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家属协助退清赃款和赃物折价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卿X犯有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人当庭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卿X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卿X系坦白、初犯、家属退清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卿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九百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周运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郭XX附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