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铁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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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位的总分包合同效力问题

发布者:张铁柱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022人看过

事实情况

甲单位与乙公司签署某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下称“a合同”)。丙公司与丁公司签署专业工程施工程包合同,其承包范围和施工内容是某工程的一部分(下称“b合同”)。两份合同均以部分履行。乙公司实际没有派驻管理机构和人员。

问题:

1、a合同是否有效?b合同是否有效?

a合同:从上述情况明显可以看出,是名义承包人乙将资质借给丙使用,丙无规定类别、等级的资质而承揽工程,因此乙、丙违反了建筑法关于资质管理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2014)第十一条规定,此情形属于挂靠,根据《建筑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b合同:该合同表面上看似合法,但是实质上由于丙公司无合法的施工资质,因此是违反建筑法的。丙通过合法形式掩盖了借用资质的非法目的,因此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2、若b合同无效,丙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丁的欺诈?

我认为不构成欺诈。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一般是必须公开招标和公示的,并且总承包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悬挂公司名称牌匾,因此,丁公司有充分的、方便的渠道知悉总承包单位名称,应当认为其明知丙公司并非合法的承包人,丁公司仍然与丙公司签约,显然不能主张欺诈。

3、b合同如何结算?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工程合同无效的,如果工程验收合格,则施工人可以请求参考合同约定结算价款;如果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实际施工人无权要求支付价款。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违法所得没收的问题,但是实践中尚未遇到。

2015年2月16日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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