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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成本轻松赚钱?别做不法分子的“工具人”

发布者:刘志成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 |239人看过举报


出租、出售自己名下的

银行卡、U盾、电话卡

微信发送诈骗信息、虚假广告

就能从中获取高额报酬

面对这些轻松无成本的“生财之道”

你心动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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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

这些是触犯法律的行为!

可能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被追究刑事责任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下面通过两起典型案例

一起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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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帮助推广虚假广告 

被告人闫某等四人经事先预谋,在明知发送的广告信息为诈骗信息的情况下,以发放桌椅、板凳等小商品为诱饵,利用不特定人员的微信向微信好友发送带有诈骗二维码的虚假广告12万余条
导致居民崔某被诈骗人民币30余万元,晁某被诈骗人民币1.6万元,四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最终,宝坻法院经审理认为闫某等四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二

 出售、收购银行卡 

被告人张某为图财,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在北京市西城区将其名下3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支付结算,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
与此同时,张某为获利,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在北京市通州区组织陈某等人帮上线“老板”收购银行卡、U盾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支付结算,被他人利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致使王某等多名群众被诈骗,合计为人民币476余万元。最终,宝坻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随着电信网络诈骗手段的不断升级,生活中不起眼的行为已然成为助推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黑灰产业”。大家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
1. 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四件套”,即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网银U盾,做到不出租、不出借、不出售,不发送显示银行卡信息和支付信息的照片或者视频。
2. 不为他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发现个人银行卡被盗刷或出现信息泄露,应当及时挂失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3. 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不登陆存在危险提醒的网址,不点击手机短信、微信、邮件中的可疑链接,不随意下载来历不明的APP。

遵纪守法、生财有道

在犯罪面前

“帮助”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切不可因贪图一时之利

让自己成为不法分子的“工具人”!



END




转自:宝坻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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