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X、孙X、姜XX、齐XX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8)鲁1402刑初10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孙X、孙X、姜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予以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依法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不属于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X、孙X、姜XX、原审被告人齐XX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上诉人孙X、孙X、姜XX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