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承办律师】
张雷律师,北京市盈科(德州)律师事务所
【案件背景】
本案系一起引起国家领导人关注的特大危险化学品爆燃责任事故,造成23人当场死亡、21人受伤(其中4人治疗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148万余元,社会影响极为重大。公诉机关对包括孙某某在内的12名被告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张雷律师接受被告人孙某某(原某化工公司物资管理处处长)的委托,围绕孙某某的岗位职责、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最终法院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在共同犯罪中量刑相对合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案情简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11月28日零时40分许,某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车间氯乙烯气柜发生泄漏,泄漏的氯乙烯扩散至厂区外,遇火源发生爆燃,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氯乙烯气柜长期未按规定检修,事发前气柜卡顿、倾斜,开始泄漏;操作人员没有及时发现气柜卡顿,仍按常规方式调大压缩机回流,导致氯乙烯冲破水封泄漏,遇火源爆燃。
事故间接原因包括: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投入不足、教育培训不到位、风险管控能力不足、应急处置能力差、生产组织机构不合理、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
二、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作为公司物资管理处处长,主管采购、设备等工作,未履行物资管理处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对设备管理制度督促落实不到位,对气柜长期未检修不知情,未督促车间、设备科上报气柜检修计划,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孙某某于2014年6月起任公司物资管理处处长,主管采购、设备管理等工作。其长期不在公司办公(主要在另一关联企业办公),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进行管理。2016年4月,公司内部将设备组划归物资管理处管理,孙某某对设备科及设备管理工作具有管理职能。孙某某对气柜长期未检修不知情,未督促车间上报气柜检修计划。事故发生后,孙某某于2018年12月1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辩护策略与要点】
张雷律师作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了以下核心辩护意见:
1. 关于工作职责与事故因果关系的辩护
-辩护意见:孙某某的工作范围与公司此次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作用轻微。孙某某的工作职责包含多家公司设备采买,对此项工作其已认真履责。孙某某在公司没有具体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设备管理组的岗位职责及安全生产责任应由副处长付某某、安全总监郭某某履行,孙某某只负责宏观层面的指导工作。本次事故的发生主要原因是操作人员的工作失误、外单位火源介入以及气柜未按日常保养规定保养。
-法院采纳情况:法院未完全采纳“无因果关系”的意见,但认可孙某某的职责范围及履职情况,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量。
2. 关于自首与认罪态度
-辩护意见:孙某某主动投案,认罪认罚,无主观恶性,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当庭自愿认罪。
-法院采纳情况:法院认定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的罪行,系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
3. 关于量刑情节
-辩护意见:孙某某在事故中作用轻微,主观过错较小,且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量刑: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低于部分同案被告人(如江某某、柴某某均判五年)。
【判决结果】
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
-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11日止)
【案例评析】
一、本案的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责任事故案件,涉及多名管理人员和生产作业人员的刑事责任认定。张雷律师在辩护中精准把握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重点围绕“因果关系”和“职责边界”展开论证,虽未实现无罪或缓刑,但成功将孙某某的量刑控制在相对较低水平,体现了辩护的专业价值。
二、辩护亮点
1.职责边界清晰化:张雷律师通过梳理孙某某的实际工作地点、工作方式(长期不在公司,通过远程管理),以及设备管理职责的实际划分,向法庭呈现了孙某某与事故之间的间接、弱因果关系,避免了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
2.认罪认罚的充分运用: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张雷律师将此作为核心从轻情节,结合初犯、偶犯等酌定情节,争取到相对有利的量刑。
3.量刑比较的合理性:在12名被告人中,孙某某的刑期与直接负责安全的总监持平,低于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高于副处长及一线人员,较好地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律师价值
在重大安全事故案件中,司法机关往往对管理人员“从严从重”处理。张雷律师通过深入分析孙某某的实际履职情况、与事故的因果关系强度,成功避免了孙某某被判处更重刑罚(如五年以上),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的辩护也为类似“挂名管理”“远程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认定提供了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