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陵检公刑诉〔2018〕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X4、田X3、田X5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6日、2019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X4及其辩护人张X、被告人田X3及其辩护人杨XX、被告人田X5及其辩护人房XX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29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2019年2月28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X4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止);
二、被告人田X3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
三、被告人田X5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止);
四、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