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以德庆检公诉刑诉[20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X、宋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芦XX、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X及其辩护人张X、被告人宋XX及其辩护人杨X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X、宋XX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发展会员提供帮助获取收入,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宋X、宋XX属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宋X、宋XX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宋X、宋XX在帮助开设赌场过程中所得的财物,属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6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宋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对被告人宋X的违法所得268851.54元、被告人宋XX的违法所得147849.7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