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公诉刑诉[2018]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XX、雷XX、雷XX、雷XX、雷XX、高XX、林XX、林XX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郑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X、助理检察员刘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XX及其辩护人刘X、被告人雷XX及其辩护人刘X、被告人雷XX及其辩护人王XX、被告人雷XX及其辩护人姜X、被告人雷XX、被告人高XX及其辩护人张X、被告人林XX及其辩护人王X、司XX、被告人林XX、被告人郑XX及其辩护人徐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对被告人林XX、雷XX、雷XX、高XX、雷XX、林XX、林XX、雷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林XX、雷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雷XX、雷XX、高XX、雷XX、林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郑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22年4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雷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雷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高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雷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林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林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雷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郑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公安机关追缴的涉案资金489万元,予以没收,由禹城市公安局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分别为雷XX12.27万元、高XX2.84万元、雷XX2.06万元、林XX1.83万元、林XX1.48万元、雷XX0.6万元,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电脑、手机、U盘等(见附表),予以没收,由禹城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