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德开检公刑诉[20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薛X诈骗一案,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3日、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XX、任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X及其辩护人张X、被告人薛X及其辩护人施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2021年10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薛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赵XX的XX手机1部、OPPO手机1部;被告人薛X的XX手机1部、联想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
四、被告人赵XX退缴的赔偿款61753元,依法发还陈XX、陆XX等33名被害人;被告人薛X赔偿款24378元,依法发还李XX、陈XX等22名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