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德开检公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边XX、苏XX、朱XX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边XX及其辩护人杨XX、被告人苏XX及其辩护人张X、被告人朱XX及其辩护人马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边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苏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8年9月7日止。)
三、被告人朱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