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德开检公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XX、高XX、张XX于2017年6月26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XX、李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XX及其辩护人杨XX、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XX、高XX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孙XX、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三款、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兰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7日止。行政拘留14日已折抵刑期。)
二、被告兰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XX、高XX、张X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13749.66元,其中死亡赔偿金680240元、丧葬费317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90元、护理费559.1元、误工费279.56元、交通费500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XX、高XX、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