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8〕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XX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10日、2019年1月8日、2019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XX,辩护人徐XX、张X,被害人梅X、汤X、周X,证人梁X、杜X到庭参加诉讼。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决定本案延期审理,2018年8月9日恢复审理。2018年10月26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2022年7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