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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二审全案改判,主犯减刑三年八个月

发布者:张雷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9日 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诈骗罪、电信网络诈骗)

代理阶段:二审(终审)

代理律师:张雷律师 | 北京市盈科(德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身份:上诉人(原审第一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律师

案件结果:二审全案改判,主犯徐某某刑期从十三年十个月降至十年二个月(减少三年八个月)

一、案件概要

本案系一起涉及十五名被告人的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原一审(重审)判决认定主犯徐某某等人在无相关资质、技术能力的情况下,通过成立空壳公司、虚假宣传干细胞项目、发展会员收取费用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其余十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缓刑不等。张雷律师接受主犯徐某某的委托,在二审阶段全面介入,围绕犯罪数额认定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核心问题提出辩护意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全案改判:主犯徐某某刑期减少三年八个月;九名上诉人(从犯)被免予刑事处罚;其余被告人的刑期亦不同程度减轻。该案成为二审全面改判的典型案例。

二、案情简介

201911月至202011月,徐某某伙同郭某某、师某某、从某某等人成立多家生物科技公司,对外宣称从事人体干细胞研究与开发。实际上,该公司并无相关资质、技术能力和实体实验室。徐某某等人通过微信群向不特定被害人进行虚假宣传,虚构其公司具有造血干细胞存储、培养、注射技术,并夸大注射干细胞的功效,诱骗被害人下载“某某生物”“中科莱威”APP,缴纳1000元至2万元不等的费用成为会员,承诺缴纳费用可在后期打干细胞时抵扣1万元,并享受公司分红、发展会员提成等收益。截至案发,共骗取他人财物273.4万元(二审认定数额)。原一审(重审)判决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其余十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缓刑不等的刑罚。徐某某等十三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张雷律师在二审阶段接受徐某某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三、争议焦点(二审)

1. 本案的犯罪数额认定是否准确?“某某生物APP阶段的部分数据(如“测试”账号、无法核实身份的账号)是否应计入诈骗总额?

2. 徐某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认定是否适当?

3. 多名从犯(如郝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冉某某、熊某某、赵某某、杜某某、孙某某等人)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四、代理策略与核心观点(张雷律师)

张雷律师在二审阶段,围绕以下要点展开有力辩护:

1. 精准切入犯罪数额辩护,成功核减指控金额

张雷律师提出:原判认定某某生物APP阶段诈骗1713人、金额1,713,000元,但其中存在“测试”账号(序号33)和无法核实真实身份的账号(序号1189“为全民健康而奋斗”),这些账号不排除系后台测试或虚假注册,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同时,“中科莱威”APP阶段的部分会员数据系纯数字代号,未经被害人核实,无法确认是否真实缴纳费用。二审法院采纳了该辩护意见,将两个阶段的犯罪数额分别核减为1710人(1,710,000元)和1,024,000元,合计273.4万元,比原认定数额减少了约30万元。

2. 强调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

徐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诈骗所得大部分用于公司运营和支付前期会员提成,并非全部挥霍,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3. 推动二审法院对多名从犯免予刑事处罚

针对郝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冉荣、熊某某、赵某某、杜某某、孙某某等多名从犯,张雷律师在整体辩护中提出:上述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参与时间短、获利极少或无获利;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意见,对其中九人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4. 综合全案情节,争取主犯大幅减刑

在成功核减犯罪数额的基础上,结合徐某某系初犯、如实供述、部分退赔等情节,二审法院将徐某某的刑期从十三年十个月降至十年二个月,减少刑期三年八个月。

五、法院裁判要点(二审)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

- 关于犯罪数额:原判认定“某某生物APP阶段诈骗1713人、1,713,000元,其中存在“测试”及无法核实真实身份的数据,依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以1710人、1,710,000元认定;“中科莱威”阶段部分数据无法核实,应以1,024,000元认定。对辩护人提出的数额认定意见中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

- 关于定罪:徐连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假宣传公司实力,采取拉人头组建微信群等方式,骗取会员入会费用,其行为均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 关于量刑:综合上诉人郝某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最终,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全案改判:徐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原判十三年十个月);郭某某、师某某、从国庆、韩某某等四人刑期大幅减轻;郝某某、刘建本、周彦武、冉荣、熊绍龙、赵玉红、杜明山、孙小兰等九人免予刑事处罚。

六、案件结果与意义

判决结果对比(纯文档形式):

原一审(重审)判决(部分主要被告人):

- 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罚金四十万元

二审终审改判:

- 徐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罚金四十万元(减少三年八个月)

实际效果:

- 主犯徐某某刑期减少三年八个月,提前近四年重获自由;

- 九名被告人(从犯)从实刑或缓刑改为免予刑事处罚,意味着不留下有罪判决记录,不受前科报告义务限制,对工作、生活影响降至最低;

- 全案十四名被告人(除易某某因缓刑期内犯新罪被数罪并罚外)均获得不同程度减刑或免罚。

本案典型意义(体现律师能力):

1. 数额辩护精准有效,直接撬动量刑档次:张雷律师通过对后台数据的逐项审查,成功剔除“测试”账号和无法核实身份的虚假注册,将犯罪总额核减约30万元。虽然核减数额绝对值不大,但在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档次内,每一分核减都为刑期下调提供了有力支撑。

2. 二审全面改判,成果显著:本案经历了原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再上诉二审,最终在张雷律师的代理下实现全案改判。主犯减刑三年八个月,九人免予刑事处罚,改判幅度之大在同类案件中极为罕见。

3. 精准把握“犯罪情节轻微”的适用条件:针对多名从犯获利极少、参与时间短、认罪态度好等特点,成功说服二审法院适用《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九人免予刑事处罚。这体现了律师对量刑情节的深刻理解和精准运用。

4. 程序与实体并重,维护全案正义:张雷律师不仅为主犯争取减刑,还关注其他从犯的权益,推动了全案的公正处理,展现了律师的大局观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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