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代理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
代理律师:张雷律师 | 北京市盈科(德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身份:犯罪嫌疑人俞某某的辩护律师
案件结果: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当事人被释放,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后终结,未留下有罪判决记录
一、案件概要
俞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张雷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分析案情,围绕“犯罪情节轻微”“从犯”“认罪认罚”“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俞某某被释放,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告终结。
二、案情简介
2024年8月期间,俞某某经他人指使,在明知系犯罪所得钱款的情况下,仍利用其名下的商户收款码帮助他人收款并进行资金转移。该行为导致部分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5000元)通过其账户流转。2024年12月31日,俞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执行逮捕。张雷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细节,协助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指导当事人认罪认罚,为争取不起诉奠定基础。
三、争议焦点
- 俞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如构成犯罪,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是否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代理策略与核心观点(张雷律师)
张雷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围绕以下要点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
1. 主动退赔,弥补被害人损失:协助俞某某家属向电信诈骗被害人全额退还款项15000元,彻底消除了危害后果,体现了当事人真诚的悔罪态度。这是争取不起诉的重要筹码。
2. 认罪认罚,争取程序从宽:指导俞某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从宽处理条件。
3. 论证从犯地位:俞某某系经他人指使,在共同犯罪中仅提供收款码辅助转账,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 援引“犯罪情节轻微”条款:涉案金额仅15000元,数额相对较小;当事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全额退赔。以上情节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规定,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案件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
- 俞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 已向电信诈骗被害人退还全部钱款15000元。
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案件效果:
- 俞某某于2025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后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彻底摆脱刑事追诉;
- 未留下有罪判决记录,不影响今后的工作、生活及家庭;
- 避免了被判处刑罚的风险。
六、本案典型意义(体现律师能力)
1. 审查起诉阶段成功阻击,避免审判风险:本案在检察院阶段即告终结,避免了当事人进入审判程序后面临定罪量刑的风险。张雷律师及时提交法律意见,精准把握不起诉的法定条件,是取得这一成果的关键。
2. 全面挖掘从宽情节:张雷律师不仅关注“认罪认罚”“从犯”等常规情节,还主动推动家属退赔,将“挽回被害人损失”作为不起诉的核心支撑点,使案件具备了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充分条件。
3. 程序与实体并重:在当事人已被逮捕的不利局面下,律师积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并最终取保候审,体现了对当事人人身自由的及时救济。
4. 最大化当事人利益:不起诉决定意味着当事人未构成犯罪,不受刑事处罚,且无需承担前科报告义务。相比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是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结案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