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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王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事辩护案

发布者:张雷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4日 5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德开检公刑诉[2018]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被告人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9年1月10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该律师为被告人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辩护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明知被告人郭出售的摩托车系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郭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四起盗窃犯罪事实,属坦白。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代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并缴纳罚金确有悔改表现”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经砝院庭前调查,被告人郭、王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切割机一台,依法予以没收。

四、被告人郭违法所得11100元,被告人王违法所得44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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