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德开检公刑诉[2018]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9年1月10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该律师为被告人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辩护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明知被告人郭某出售的摩托车系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四起盗窃犯罪事实,属坦白。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代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并缴纳罚金确有悔改表现”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经砝院庭前调查,被告人郭某、王某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切割机一台,依法予以没收。
四、被告人郭某违法所得11100元,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44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