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公诉刑诉[2018]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雷某芳、雷某莲、雷某兰、雷某尧、高晓辉、林某桐、林某峰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郑某开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律师为被告人高某的委托诉讼辩护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雷某芳、雷某莲、雷某兰、雷某尧、高某、林某峰、林某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林某生、雷某芳、雷某莲抽头渔利数额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林某生、雷某芳构成共同犯罪,雷某芳系从犯,应比照林某生对雷某芳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违法所得及孳息已全部收缴,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鉴于各被告人均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高某辩护人的“从犯、未实际接受投注”、“2.84万元是发展会员获取的服务费,不是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偶犯”的辩护观点,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初犯、有坦白情节,应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对辩护人“家庭困难,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家庭困难不是从轻处罚的法定理由,且越是家庭困难,越应该通过合法手段使家人摆脱困境,对该辩护观点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