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以德庆检公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蒋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7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律师为被告人梁某、蒋某的委托诉讼辩护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蒋某的辩护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由二被告人共同事先预谋,由被告人梁某购买作案工具、被告人蒋某望风并共同撬开保险柜盗窃,盗窃所得钱财二人均分,不宜区分主从犯,对于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蒋某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梁某、蒋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蒋祖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蒋某盗窃案本有适用缓刑的可能,但在庆云办案机关审理期间,又因另外一起盗窃案件被盐山公安局经河北山东两省公安厅批准更换羁押场所由河北羁押,经过努力,另外一起没有被认定,最终因另外案件的因素,判了较轻的处罚,委托人非常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