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窦伟团队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0日 2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澄迈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律师,海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某,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江苏**(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伟,江苏**(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刘某,男,199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上诉人澄迈X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柳某因与被上诉人中铁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XX公司)、原审被告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20)琼9023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柳某主张涉案塔吊是XX公司通过案外人海口良润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出租给中铁XX公司的,海口良润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建忠在二审中出具的情况说明亦称该公司只出租了一台塔吊设备给中铁XX公司,另一台塔吊是XX公司提供的。而中铁XX公司则主张两台塔吊的结算款均已支付给海口良润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XX公司在一审中亦称从海口良润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建忠处收到部分塔吊租赁款。因此,海口良润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本案有重大关联,是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导致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20)琼9023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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