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姐:您好!
春节将至,您也快要飞回台湾过年了吧?
自从12月30日我们和**在吴山广场那次相聚以后,一个多月过去了,小弟再也没有感受过大姐那种别样的亲切、风趣和充满活力的谈吐。^_^ ^_^ ……
如蒙不弃的话,请大姐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我们近日再聚一聚好吗?让我再度领略一下大姐的风采!
另外,有一个问题我想大姐应该注意到了,就是台商在大陆投资隐瞒自己的投资人身份的问题。我了解到:一些台商在大陆独资或者与人合资办企业时,存在自己出资,由别人做挂名出资人的现象(即所谓的“隐名投资”)。这种情况下,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局的企业登记资料中记载的出资人和股东都是实际上并没有出资的挂名“出资人”和挂名“股东”,而非真正出资的台商。那么根据大陆的法律规定: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的记载是确认出资人和股东身份的法定文件,这些台商采取隐名的方式进行投资,虽然是实际出资人,但没有记载在这些法定文件中,其出资人的身份和股东身份是不被法律所承认的,对台商行使出资人权利和股东权利构成潜在的风险。日后一旦与挂名出资人(挂名股东)产生纠纷、或者与侵害公司权益的第三人产生纠纷,台商往往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据我了解: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台商承担败诉后果的比例相当大。尽管最高法院和有的地方高院注意到了隐名投资的问题并提出了某些审理这类纠纷的意见,对保护台商的利益有一些帮助,但大陆法系的特点决定了缺乏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这种保护的力度是有限的;而且隐名投资的天生缺陷使这类问题一旦诉诸法律,有些对实际出资人至关重要的问题往往说不清楚(所谓“举证不能”),败诉也就顺理成章了。
所以最好的办法是投资时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在法定文件中如实记载实际出资人和股东并办理工商注册;如果已经办理了挂名出资人的工商登记手续,最好尽快进行有关工商登记材料的变更;如果不便于变更或基于某种考虑实在不愿变更的话,也要尽快与挂名出资人补充签定出资协议,明确约定隐名台商的出资人身份和股东身份——以求万一诉诸法律时能有一个明确的“说法”,避免不利的裁判结果。
我想自己是在大姐面前班门弄斧了,^_^ ^_^。如果我讲的有一点道理的话,请大姐认真考虑这些问题好吗?
期待有再次有感受大姐风采的幸运机会!
顺致:
新年快乐!
弟:殷晋豫
2007-2-11 1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