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晋予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浙江圣银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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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由真实案例的黑色幽默所想到的

发布者:殷晋予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2797人看过

        我们所里有个律师代理一个案件:开发商预售商品房(营业房),竣工交付后购房者怎么也没办法进到房子里去——原来他购买的那部分营业房位于大厅中央,四周被其他营业房垒严实了,没留下门。当事人聘请律师告到法院,要求开发商解决进出通道,可爱的法官竟判其败诉。理由是:“购房合同上并未约定原告购买的部分有门”!接到判决后,代理律师气的不行,同所其他律师都笑翻了!

        从合同法理论上看,法官的判决其谬误是显而易见的——一份合同的内容,除了写在纸上或讲在口上的“明示条款”之外,还可能隐含不需要明示的条款——即所谓的“默示条款”。就像我们到饭馆吃饭,虽然没有特意交代,服务生也决不会将做好的饭菜直接倒在饭桌上,一定会用适当的器皿盛好了端上来的。前面判决原告败诉的那个法官如果去下馆子,服务生直接将饭菜倒在桌子上并且说:“你也没有说上来的菜得用盘子盛呀!”他一定会说:“菜得用盘子盛上来,这还用说吗?”说明他头脑里也有“默示条款”的概念。可是轮到他判案子为何就不明白了呢?

        一、可能法律素养欠缺,不懂得“默示条款”的道理。但如前所说的:既然明白:“菜得用盘子盛上来”的道理,难道就不明白“人得通过门才能进到屋子里”的道理吗?因此即使用朴素的道理去想象,因法律素养欠缺而如此胡判的可能性也是很小的。

        二、心智有所欠缺。这种可能性就更小了,因为这个案子并没有什么艰涩难懂之处,心智若到了连“菜得用盘子盛上来”、“人得通过门才能进到屋子里”的道理也不明白的地步,怎么也不可能再在法院呆下去了吧。

        三、利益驱动,讲明了就是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金钱案。我看这个答案应是比较合理的解释了。

       如果这样的话,就提出了一个有共性的问题:缺乏法律职业道德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我们怎样去淘汰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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