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彬伟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暴力犯罪职务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刘XX走私废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魏彬伟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4日|分类:综合咨询 |19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津检二分院公诉刑诉[2018]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走私废物罪一案,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29日、2019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郝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马X、杨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刘XX系个人货运代理,明知刘X2辉(另案处理)、刘X1(已判刑)不具备限制进口固体废物进口、加工资质,仍接受二人委托,利用其掌握的富XX公司、天津XX公司、天津XX公司等公司申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固废许可证”),将刘X2辉、刘X1从国外订购的国家限制进口的废塑料等货物代理走私进境。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间,刘XX走私进口废塑料等固体废物146票,共计5611.659吨。
2017年8月5日,被告人刘XX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进口货物报关单,提货单,废物进口登记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人刘X1、李X、隋X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刘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XX逃避海关监管,明知其提供的固废许可证与实际收货人不符,仍代理进口废塑料共计5600余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刘XX辩称,报关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均是由刘X1提供,其并未帮助刘XX向其他企业借证使用;刘XX的辩护人提出,认定涉案许可证系由刘XX借用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刘XX代理刘X2辉等人进口货物数量为起诉书指控的5611.659吨;刘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请求法庭对刘X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XX从事个人货运代理工作。刘XX在明知刘X2辉(另案处理)及刘X1(已判刑)不具备限制进口固体废物进口、加工资质的情况下,接受刘X2辉及刘X1委托,利用其保管的富XX公司及天津XX公司申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固废许可证”),将刘X2辉从国外订购的国家限制进口的废塑料等货物代理走私进境。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间,刘XX共代理走私进口废塑料等固体废物109票,共计3994.247吨。
2017年8月5日,被告人刘XX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天津新港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抓获网上在逃人员经过等书证证明,该局侦办刘X1、李X走私废物案过程中,发现自2015年以来,刘XX使用其他公司的固废许可证为无进口废物资质的刘X2辉、刘X1等人进口废塑料代理进口通关,遂于2017年6月29日决定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于同日对其上网追逃。2017年8月5日,刘XX在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治安XX被民警查获。
2、证人刘X1证言证明,刘X2辉是其老板,负责从国外订货,指挥在国内通关和销售,支付货款和费用;其与李X和刘X3在刘X2辉指挥下进行进口通关、核算费用以及销售废塑料的工作;刘XX是货代,因为刘X2辉与其都没有固废许可证,因此刘XX在2014年到2016年期间使用其他公司的证代理进口通关。刘X2辉在国外订购废塑料发货后,将通关需要的单据通过邮件发给其及刘XX、李X、刘X3等人。刘X2辉安排刘XX将废塑料通关,刘XX制作通关所需单据,联系报关行,并用其他公司的固废许可证申报进口。货物通关后,刘XX安排将废塑料运至指定的堆场。其不清楚刘XX具体使用了哪家公司的固废许可证。进口的废塑料其都销售给国内没有固废许可证的从事废塑料加工的农民或者工人了。其用来联系进口废塑料的邮箱是426×××@qq.com以及liu×××@foxmail.com。经其辨认该邮箱中打印的与进口业务相关的文件,其确认均是其帮助刘X2辉进口废塑料的相关业务邮件,邮件中收件人或者抄送人有刘XX的,都是通过刘XX代理进口的。TONY<139×××@163.com>是刘X2辉的邮箱;lqt20000<1qt×××@outlook.com>是刘XX的邮箱;李X<liw×××@foxmail.com>是李X的邮箱;刘X3<wds×××@foxmail.com>是刘X3的邮箱。刘X1的辨认笔录证明,本案被告人刘XX即为其及刘X2辉委托代理进口废塑料的刘XX。
3、证人李X证言证明,其是刘X1的妻子。2012年刘X2辉让刘X1与其到天津帮做废塑料生意。刘X2辉在国外订购废塑料并发往中国后,将通关所需的单据通过邮箱发给其、刘X1及刘XX,刘XX负责联系报关行,使用其他有固废许可证的公司作为经营单位进口。货物通关后,刘X1、刘X3负责销售。与刘XX的合作是从2014年底或者2015年初开始的,其不清楚刘XX具体使用了哪家公司的固废许可证。进口的废塑料都销售给国内没有固废许可证的从事废塑料加工的农民或者工人了。lqt×××@outlook.com是刘XX的邮箱,邮件中的收件人或者抄送人有lqt×××@outlook.com的,都是委托刘XX进口通关的货物。
4、证人隋X证言证明,其是XX公司的股东,负责为公司联系进口原料和国内销售为了方便进口,在申报过程中使用天津XX公司为经营单位,实际利用单位为XX公司。2015年开始,其公司向外商订货后委托刘XX办理进口通关和运输并将固废许可证放在刘XX处,后来,刘XX讲有其他有环评资质但是没有固废许可证不能进口废塑料的企业需要利用其公司的证进口加工废塑料,其同意后,刘XX就一直使用其公司的固废许可证为其公司及其他公司进口废塑料。其不认识刘X2辉、刘X1及李X。经其辨认打印自刘X1邮箱经刘X1确认刘XX使用福嘉成固废许可证为刘X2辉、刘X1进口废塑料的相关单据,其确认单据上所载货物并非其公司进口。
5、证人赫X证言证明,其是大城县XX公司主管、天津XX。为了方便进口,在申报过程中使用天津XX公司为经营单位,实际利用单位为XX公司。公司通关单据是隋X安排,固废许可证一般都放在货代公司。其公司的固废许可数量比较大,一年内用不了,为了下一年可以申领到足够数量的固废许可,因此货代公司将其公司本年度的固废许可证借给别人使用,其公司也予以认可。经其辨认打印自刘X1邮箱经刘X1确认刘XX使用XX公司固废许可证为刘X2辉、刘X1进口废塑料的相关单据,其确认单据上所载货物并非其公司进口。赫X的身份情况有XX公司出具任职证明予以确认。
6、证人王X1证言证明,2012年其成为富XX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主要从事废旧货物的进口及再生产业务,刘XX是海关通关代理,帮助其公司进口废旧货物,其公司有固废许可证。2014年底到2015年公司固废许可证换证期间,其让刘XX借其他公司的固废许可证进口货物,后来,刘XX以需要归还为由与其协商用其公司的固废许可证为别家进口废物,其答应了。其公司的固废许可证一直放在刘XX那里。后来其公司发现刘XX有将其公司固废许可证出借给没有资质的企业的嫌疑。经王X1辨认邮件主题为TXXX-3CCIC,时间为2015年1月26日20点18分,发件人为ton×××@hotmail.com,收件人为liu×××@foxmail.com;liw×××@foxmail.com;wds×××@foxmail.com;734×××@qq.com,抄送1qt×××@outlook.com;125×××@qq.com的邮件及相关附件,其确认,邮件收发人其均不认识,且货物并非其公司购买。王X1的辨认笔录还证明,本案被告人刘XX即为用其公司的固废许可证为别家进口废物的刘XX。王X1的身份情况有富XX公司出具的在职证明予以确认。
7、证人王X2证言证明,其是富XX公司员工,负责公司进出口方面的业务。其公司曾将一部分固废许可证放在刘XX处。2015年时,刘XX说2014年底使用其他公司的固废许可证为其公司进口过一些货物,现在需要用其公司许可证给其他公司进口,经其请示经理王X1,王X1同意。其无法确定刘XX借证使用的公司是否有进口废塑料的资质,这些进口的货物也没有运到其公司加工,其亦不认识刘X2辉、刘X1及李X。王X2的身份情况有富XX公司出具的在职证明予以确认。
8、证人朱某1证言证明,其是天津XX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公司经营的相关情况。天津市静海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市场主体基本信息证明,天津XX公司工商登记的相关情况。
9、证人张X证言证明,其是天津XX进口部经理。刘XX是做国际货运代理的,2014年初开始,刘XX委托其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过富XX公司、天津XX公司、天津XX公司很多票废塑料,向海关申报的单据都是刘XX提供的。经其辨认打印自刘X1邮箱的刘XX涉嫌代理走私进口废塑料的邮件,其确认是由刘XX委托其公司代理进口。张X的辨认笔录证明,本案被告人刘XX即为委托其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废塑料的刘XX。王X2的身份情况有天津XX出具的在职证明予以确认。
10、证人蔡X证言证明,其是天津XX。2014年,刘XX开始委托其公司代为报关废塑料进口,报关单据是由刘XX派人送过来的。经其辨认打印自刘X1邮箱的刘XX涉嫌代理走私进口废塑料的邮件,其确认是由刘XX委托其公司代理进口。蔡X身份情况有天津XX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予以确认。
11、证人雷X证言证明,刘X2辉是其舅舅,刘X1是其表舅,刘X1和妻子在天津给刘X2辉打工。2013年刘X2辉找到其让其帮忙办一张银行卡,其就办了,之后刘X2辉使用这张卡,刘X2辉不在国内的时候,会将U盾放在其处,由其帮忙进行转账或者确认收款。
12、证人郝X1证言证明,2014年,其以个人名义在源达货场以4000元左右的价格购买了刘X1的废塑料,其没有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货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了刘X1指定的银行账号。
13、证人马X亲笔证词证明,2017年其在源达货场看见废塑料堆上刘X1的电话,即以转账付款方式购买了一部分废塑料。
14、天津新港海关缉私分局调取的刘XX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刘XX与天津XX及刘X2辉、雷X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调取的雷X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雷X账户与刘XX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15、天津海关缉私局出具的电子数据提取笔录证明,2017年7月16日、8月15日、8月18日使用刘X1提供的邮箱号和密码,进入地址为426×××@qq.com的邮箱提取邮件的相关情况。该记录中记载刘X2辉、刘X1委托刘XX代理进口货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提货单、入境货物通关单、代理报关委托书、废物进口登记表等书证以及进口货物使用富XX公司、天津XX公司、天津XX公司等公司申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有关情况,且证明本案走私进口废塑料等固体废物146票,共计5611.659吨,其中涉及天津XX公司37票,共计1617.412吨的情况。
17、天津新港海关缉私分局调取的在逃人员登记表证明,刘X3、刘X2辉被上网追逃的相关情况。
18、天津市公安局良王庄派出所出具的居民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无犯罪记录等书证证明,被告人刘XX的身份情况。
19、被告人刘XX预审期间供述均否认2014至2016年间使用其他持证单位的固体废物许可证为没有环评资质、没有进口废物资质的个人或公司进口固体废物。庭审中,刘XX供述其知道刘X2辉、刘X1没有进口废物资质仍代为报关,表示认罪,但辩称报关使用的许可证是由刘X1交给其的,并非由其主动提供,具体交易数量其无法统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协助刘X2辉、刘X1等人逃避海关监管,将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运输进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对刘XX利用保管的天津XX公司许可证为刘X2辉、刘X1走私进口废塑料等固体废物37票,共计1617.412吨的指控,经查,现有证据虽能证明该废物系使用天津XX公司的许可证进口入境,但不能证明该许可证系由刘XX保管并提供给刘X2辉、刘X1走私进境进口废物使用,故公诉机关对该37票走私废物犯罪指控证据不足,该37票货物及所涉犯罪数量应自犯罪总数量中予以扣除。被告人刘XX为获取非法利益,接受案外人刘X2辉、刘X1委托,为没有环评资质刘X2辉、刘X1提供其他公司的许可证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并销售,共计3994.247吨,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刘XX所犯罪行,有证人刘X1、李X、隋X、王X1、王X2、蔡X、张X等人证言予以证明,前述证人证言从收货人、用证单位以及报关单位等不同层面均证明本案被告人刘XX为刘X2辉、刘X1提供其他公司的许可证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的事实,且该事实亦为侦查机关调取的邮箱邮件予以证明,故刘XX犯走私固体废物罪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刘XX所做其并未向刘X2辉、刘X1提供其他单位许可证的辩解以及刘XX的辩护人所提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涉案许可证系由刘XX借用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刘XX的辩护人所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刘XX代理刘X2辉等人进口货物数量为起诉书指控的5611.659吨的辩护意见,本院部分予以采纳。被告人刘XX受刘X2辉、刘X1委托从事走私废物的犯罪行为,不是犯意的提起者及组织者,亦不是非法利益的直接获得者,在共同走私废物犯罪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综合考虑刘XX系从犯及其亲属代为缴纳罚金保证金等具体情节,可对刘XX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X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其虽于庭审中有认罪表示,但不属于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刘XX的辩护人所提刘XX系从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5日起至2024年8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