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春才律师

  • 执业资质:1430120**********

  • 执业机构: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公司法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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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胡春才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债权债务 |1440人看过

案件描述

原告:长沙市岳麓区**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刘**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路**号 电话:0731-823*****

委托代理人:胡春才,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厉**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路。电话:138********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叁佰捌拾捌贰万元(3880000元)整及利息人民币贰佰陆拾玖万元(2690000元)。(利息暂算至2012年3月5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月2*日,被告因项目启动资金出现了严重不足,向原告借款陆佰捌拾捌万元(6880000元),双方就此事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必须在2008年*月1*日前归还陆佰捌拾捌万元(6880000元)借款给原告。超过借款期限,被告须支付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借款期限过后,被告一直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原告多次主张权利以后,被告仍以种种理由拒绝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直到20**年1月2*日,被告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壹佰万元(1000000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年*月14日又归还原告借款本金贰佰万元(2000000元)。余下的叁佰捌拾捌贰万元(388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贰佰陆拾玖万元(2690000元)元至今未还,原告多次追收无果。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证据和证据来源:

1、原告机构代码证、身份信息资料复印件各一份;被告身份信息资料一份。

2、借贷合同复印件一份。

此致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长沙市岳麓区**街道办事处

20**年3月2*日

附:本诉状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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