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录律师
为人辩冤白谤乃第一天理。法学教师、法律硕士,三十多起无罪案例,曾为两名律师同行无罪辩护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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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案在黄金救援期无罪辩护的技术和经验

作者:刘录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次举报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刑事辩护不是纸上谈兵,好为人师,炒卖概念,而是要用心、用功,以极致的专业、高度的智慧、适度的勇气为人辩冤白谤,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案件受到公正处理,避免冤假错案。

    刘录律师共有九起虚假诉讼案的辩护获得无罪或者有效结果,其中有六起无罪,两起半个无罪,一起实报实销,曾为两名律师同行辩护获得无罪。2023年10月份,刘录律师和张新年律师共同为广受关注的山东泰安为农民工维权的女律师高丙芳被指控虚假诉讼罪一案作无罪辩护,该案已延长审限尚未判决,高律师案关乎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问题,从而受到了法律界、媒体界等社会各界关注。高律师是一位有情怀的,高度负责,谨小慎微的女律师,也期待她的案件能得到公正的处理。

 黄金救援期是刑辩界对当事人被拘留后到审查批捕期间的一个形象的说法。在这个阶段,对于无罪理由比较充分的案件,要展开全方位的阻击,颠覆或者否定控方的指控逻辑或者证明体系,案件争取存疑不批捕,人获得自由,将来实现无罪的可能性就会加大。对黄金救援期的辩护,从五个方面展开工作,一是辩点的挖掘和运用;二是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三是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四是提交或者申请调取未收集到案的无罪证据;五是当面发表辩护意见。(以亲身经历所办的部分虚假诉讼案为利)。

  一、 辩点挖掘与运用

(一)通用辩点: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构成犯罪,有中生无部分篡改事实不构成犯罪。

(二)升华辩点:无中生有捏造民事法律关系,则捏造权利,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无权利则无诉权则成罪,有权利则有诉权则无罪。

(三)根本辩点:根据刑法307条之一规定,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是捏造事实而非捏造法律关系,从民事法律事实作为出罪辩点,可以厘清所有罪与非罪的疑难问题。事实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没有法律事实就没有法律关系。因此,如果法律事实存在,即使五花八门篡改,属于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不构成犯罪。

(四)非典型虚假诉讼案无罪情形。

1、篡改法律关系性质、类型 (如名为借贷关系,实为投资关系)。

2、篡改主体(对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权利主体进行篡改)。

(1)隐名代理型,民事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隐名代理规定,受托人有权以自己名义行使权利,有权隐瞒代理人身份。否则,隐名代理规定就形同虚设。

(2)隐瞒型债权转让,受让人冒充债权人起诉,不构成犯罪,债权转让有效,民事合法行为不能被打击为犯罪。

3)冒名顶替起诉,本质上委任,法律关系存在,债权不虚假。

3、部分篡改虚假诉讼不构成犯罪,不能转化为诈骗,套路贷型虚假诉讼,可以转化为诈骗罪。

 二、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第一,字数不能少于一万字,体现用心和用功。

第二,法律意见书结构要讲究艺术。

最主要的是题眼,就是用一句话把辩点高度概括,但一定要通俗易懂,一针见血,直指要害,比如借名出借系委托关系,根据民法典925条隐名代理规定,受托人有权以自己名义直接行使权利,并无不当,民事合法行为何以构成虚假诉讼罪?

第三,语言表达,一定要大道至简,通俗易懂,逻辑清晰,一目了然。

第四,一定要抢占先机。要在公安把案件送到检察院审查批捕的第一天,要提前把法律意见书和辩护手续提交过去,让审查批捕的检察官第一时间拿到我们的法律意见书,这样先入为主,有利于办案人兼听则明,客观、全面判断案件定性。

 三、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审查批捕阶段,如果存在非法取证尤其是骗供行为,还可以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法律依据就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供述和笔录记载不一致,但笔录作为申请批捕的依据,笔录是被欺骗签了字,则属于骗供。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可以调取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一)认为讯问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系非法取得,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经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发现公安机关、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讯问不规范,讯问过程存在违法行为,录音、录像内容与讯问笔录不一致等情形的,应当逐一列明并向公安机关、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书面提出,要求其予以纠正、补正或者书面作出合理解释。发现讯问笔录与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内容有重大实质性差异的,或者公安机关、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该讯问笔录不能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

 四、 提交或者申请收集、调取未收集到案的无罪证据

  如果提交或者申请调取了无罪证据,无罪的理由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摧毁控方的有罪逻辑,就水到渠成。

两高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犯罪嫌疑人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侦查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核实。”


  五 、当面发表辩护意见

当面发表辩护意见,就是要约检察官见面,同时要了解检察官律师在提审时他内心的真实想法,问了那些问题,怎么问的,就可以判断检察官的指控逻辑是什么。要有辩护意见的腹稿,胸有成竹,将观点和理由,用通俗易懂、入情入理的表达方式传达给对方。接下来,我结合一起为律师同行涉嫌虚假诉讼案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例,来说说如何和检察官沟通辩护意见。

我去会见时,律师同行说检察官说他有虚假诉讼罪的嫌疑,主要理由是三点:

第一,转账凭证的证据在其他案件中出现过,作为还款证据,在这个案件中作为出借证据,他本人也参与了其他案件后续代理,你这就是明知故犯。

第二,事后补签了代理协议和风险告知书,这就是欲盖弥彰,掩盖罪证的表现。

第三,事后(一审判决后)给当事人发了一个短信,说如果是虚假诉讼,就撤诉,这就是心虚的表现。

会见后,我在看守所回来路上,就给检察官打了一个电话,给他分析、解释,表达了意见:

(一)这个证据如果在其他案件出现过,作为还款证据,但在这个案件中作为出借证据,如果律师明知故犯,就是一个自杀式的虚假诉讼。普通的老百姓都会有风险意识,都不会冒这个险。一个专业的律师怎么会犯这种错误哪?因为庭审是公开的,甚至天下皆知,会留下这么多知情人对其指证,谁敢明目张胆,毫不避讳的虚假诉讼?那就说明,他主观上不明知,不知者不为罪,无行为无犯罪。

(二)事后补签代理协议和风险告知书,不是为了掩盖罪证,也不存在欲盖弥彰,恰恰证明代理律师内心坦荡。如果代理律师和当事人共谋虚假诉讼、共同分赃,共同实施虚假诉讼,双方就是利益风险共同体,我们想象一下,如果代理律师闻到了风声,害怕遭受司法打击而中途退出,或者说反水,试图通过补签代理协议让当事人保证自己没有虚假诉讼,而撇清自己责任,让当事人独自背负责任,让自己金蝉脱壳,我们想一下,当事人会不会签字?按照常识和生活经验判断,当事人肯定不会签字的,相反是要死死咬住代理律师,威胁代理人想尽一切办法使大家出罪甚至揭发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之所以同意补签了代理协议,说明在补签协议时当事人还在蒙蔽律师,对代理律师隐瞒虚假诉讼,代理律师此时对虚假诉讼还不知情。

(三)一审判决后,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之初,代理律师怀疑当事人有虚假诉讼,就给其发了一条短信,如果虚假诉讼就撤诉,但当事人一直没有回应。如果律师共谋参与虚假诉讼,则律师不敢发短信询问当事人是否虚假诉讼,否则,当事人会回复这就是你律师共谋、策划的而且会暴露一些非亲身经历所无法获知的隐蔽细节,这对律师来说风险太大。这个时候还敢发短信质疑当事人,就说明律师内心是坦荡的,根本不就知道虚假诉讼真相。因此,这些细节恰恰说明律师没有犯罪故意。我说了上述三个理由后,检察官沉默了一会说,刘律师你说的这些意见我会重视的。两天后改虚假诉讼案以存疑不批捕,人释放,半年后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无罪辩护成功。?

作者:刘录、法学教师、律师、法律硕士,收获三十多起无罪辩护成功案例,曾经为两名律师同行无罪辩护成功,多篇文章入期刊、专著。案例是最好名片,金杯银杯不如百姓口碑、与其欣赏回忆过去,不如埋头苦干从头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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