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录律师
为人辩冤白谤乃第一天理。法学教师、法律硕士,三十多起无罪案例,曾为两名律师同行无罪辩护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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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一案辩护成功||匪夷所思的刑事抗诉被二审驳回

作者:刘录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次举报

2024年1月份,接到一个特别的刑事二审案件。之所以特别,是因为这个案件一审按认罪认罚程序审理,检方指控意见法院照单全收了,判决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按理说,法院采纳了检方的认罪认罚量刑建议,被告人也服判,对各方来说,应该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果。


但令当事人始料未及的是,检方却以一审指控和判定故意伤害罪定性错误,量刑不当提起抗诉,要求二审改判。这就相当于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采纳了,胜诉了,却出尔反尔,启动二审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改判,这是违背基本法理的。众所周知的常识,二审是不能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如果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实际上两审终审制变为实际一审,当事人不服则无法通过上诉救济。


同时,一审认定故意伤害罪,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也符合证据裁判标准,完全没有问题。所以,这个案件从接手就直观预判,抗诉肯定不能成功,无论从程序或者实体上,控方意见都不可能成立。我一气呵成,半个小时完成了辩护意见。最终,二审采纳辩护意见,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下附辩护词:


不正确实施法律,滥用职权,违法抗诉,浪费司法资源,严重损害司法形象,建议自行撤回抗诉。


关于L某被指控故意伤害罪抗诉一案辩护意见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于某某市人民检察院对于L某被判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某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在一审法院采纳指控意见情形下,却超过法定期限违法抗诉,令人匪夷所思。这是一起性质极其严重的抗诉事故,可能会引起舆情,致使某某市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将遭受不可估量之损害。按照众所周知的常识,法律制度如果被破坏,任何人都不安全。某某市人民检察院却在收到刑事判决书后超过10日提起抗诉,更是毫无顾忌的破坏法律正确实施,相关人员已涉嫌滥用职权,令人匪夷所思,令人震惊且无法理解。建议贵院依法驳回抗诉,并将相关违法违规线索移交纪委、监察委处理。

   

         基本要点


一、本案一审对L某以故意伤害罪指控和判处,是按认罪认罚程序审理。对于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一审法院照单全收,完全采纳检方指控意见,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在法院完全采纳认罪认罚量刑建议,被告人服判也没有上诉情况下,某某县检察院却以指控的故意伤害罪定性错误,应以寻衅滋事罪指控和判刑为由提起抗诉,令人匪夷所思了。这种抗诉行为违背了基本法律常识,相当于一审自己诉讼请求搞错了,一审判决之后控方却自己否定自己,重新变更了一个新罪名,通过抗诉程序要求二审判定新罪名。众所周知的常识,诉讼请求错了,只能撤回起诉,而不能通过二审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二审支持其新的诉讼主张。如果二审支持抗诉请求,判决寻衅滋事罪成立,相当于违反了两审终审制,被告人对于寻衅滋事罪的判决无法通过上诉途径救济,相当于剥夺了上诉权,使两审终审制沦为实际一审,这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和《宪法》规定,是对法律制度的破坏。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十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且犯罪嫌疑人未反悔的,人民检察院不得撤销具结书、变更量刑建议。除发现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不真实、认罪认罚后又反悔或者不履行具结书中需要履行的赔偿损失、退赃退赔等情形外,不得提出加重犯罪嫌疑人刑罚的量刑建议。

 

  二、如此出尔反尔,违背司法诚信,不正确实施法律,本质上是对法律缺乏敬畏,缺乏信仰,对法律制度的破坏。法律制度如果被破坏,任何人都不安全。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三、某某市人民检察院在明知该案超过抗诉期情况下,滥用职权启动抗诉,这是赤裸裸的不遵守法律正确实施,明目张胆的破坏《刑诉法》关于抗诉制度的强制性规定,如此匪夷所思的做法,可谓闻所未闻。

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根据卷宗记载,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收到判决书的日期市2023年10月27日,2023年11月6日抗诉期满,但某某县法院收到抗诉书日期是2023年11月10日,抗诉书落款日期也是11月10日,已超过抗诉期4天。

四、本案一审判决被告人L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认定罪名正确,并无不当,某某县检察院的抗诉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抗诉系无正当理由。


1、本案事出有因,并非无因性,不符合寻衅滋事罪之无缘无故,无事生非、借故生非、寻求刺激或者流氓动机之无因性的主观目的和意图。双方长期以来,因为生意上存在矛盾或者积怨,是本案发生的根本起因。虽然被告人L某在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过程中,存在要求对方下跪、追逐、砸坏车窗玻璃的行为,但前述行为仍属于伤害过程中的附随行为,属于次要行为。案件的性质应当由主要行为,事物主要矛盾决定,本案故意伤害身体健康系主要行为,自然本案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则属于以次要行为决定案件性质,属于主次颠倒。


2 本案自始至终系普通的在故意伤害行为,一审中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控诉逻辑虽然认为被告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追究刑责,但控诉逻辑也是以伤害身体为前提,也没有提出寻衅滋事罪之控诉意见。


综上所述,本案的抗诉是一起彻头彻尾的破坏法律正确实施,违背司法诚信,破坏认罪认罚制度,超出一般社会公众认知的抗诉事故,建议检方自行撤回抗诉,修复被破坏的司法形象,维护社会良法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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