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录律师
为人辩冤白谤乃第一天理。法学教师、法律硕士,三十多起无罪案例,曾为两名律师同行无罪辩护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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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某虚假诉讼案或不起诉决定

发布者:刘录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21日 1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简介

控方认为:2014年8月16日,L某联系S某(已判决)请求帮助筹集资金偿还贷款。L某通过个人账户汇款 470 万元至S某账户。S某出资 280万元补足 750万元,并于2014年8月16日从其账户分别汇款700万元、50万元至J省某绿化公司账户用于偿还贷款。该贷款实际上是L某借用J省某绿化公司名义所贷,用于自己生产经营并由其筹措资金偿还,故上述750万元汇至J省某绿化公司账户后由银行直接划扣还款。控方指控2017年6月,S某伙同诉讼代理人G某共谋捏造了该笔750 万元汇款系J某绿化公司向其本人所借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要求J省某绿化公司归还借款750万元及利息。2018年7月28日,某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J省某绿化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S某支付借款750万元及利息。民事案件败诉后,J省某绿化公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S某和L某、诉讼代理人G某共谋,捏造事实,提起虚假民事诉讼,要求追究上述人员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L某、S某先后被办案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一年后诉讼代理人G某也因涉嫌虚假诉讼罪共犯被某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我接受委托后,抓住37天黄金救援期展开辩护,和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多次沟通,就相关案件争议焦点和疑点交换意见。最终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G某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接到不批捕决定书后,对G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在审查起诉阶段,虽然案件经过补充侦查,但检察机关仍以指控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G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至此,无罪辩护成功,G某获得人身自由,也保住了职业前途。


2、辩护观点

有效辩护,本质上是对辩点的挖掘和运用。如何分析、论证,达到说服人心的目的,从而使司法机关采信律师意见,对案件作出有利于辩方的认定,是需要律师仔细思考的。现将法律意见书中的辩点概要简述如下:

第一,指控G某构成虚假诉讼罪共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均是口供,且口供之间存在无法排除和解释的疑点、矛盾。综合全案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无法得出唯一结论。违背常情常理的行为,不能用

于认定诉讼代理人有犯罪嫌疑,反而能证明其内心坦荡、问心无愧。

第二,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不能要求诉讼代理人像神或者圣人一样能精准预测当事人有虚假诉讼行为,从而拒绝代理或者去高度怀疑其当事人。

如此,违背职业伦理和职业素养,谁还会信任律师并委托律师为其维权?

第三,事后补签代理协议和风险告知书,不是为了掩盖罪证,也不存在欲盖弥彰,恰恰证明代理人内心坦荡。如果代理人和当事人共谋提起虚假诉讼获取非法利益,按照常理,双方就是同一根绳子上的蚂蚱,谁也跑不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代理人闻到了风声,害怕遭受司法打击而中途退出,或者说反水,试图通过补签代理协议约定“代理人对虚假诉讼不知情”而撇清自己责任,让当事人独自背负责任,当事人绝对不可能同意签订书面协议而让诉讼代理人金蝉脱壳,相反是要死死咬住诉讼代理人,威胁代理人想尽一切办法使大家出罪,否则,就揭发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同意补签了代理协议,说明在补签协议时当事人仍然信誓旦旦告知诉讼代理人,起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真实的,没有捏造,没有虚构,也进一步说明诉讼代理人对虚假诉讼不知情,没有犯罪故意。

第四,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之初,诉讼代理人怀疑当事人可能存在虚假诉讼就给当事人发了一条短信,告知其若有虚假诉讼则撤诉,但当事人没有回应。如果诉讼代理人参与了虚假诉讼,当事人可能会在短信中回复这一切都是诉讼代理人策划的,辩解自己都是听诉讼代理人的,会问接下来如何善后。如果由此短信则诉讼代理人就很难撇清自身责任。所以,诉讼代理人发短信给当事人风险极大,但在这危险情况下律师仍然发短信征求当事人是否存在虚假诉讼,说明诉讼代理人没有参与虚假诉讼,内心是坦荡的,所以才敢于发短信询问,所有控方这个怀疑不成立。

第五,本案涉及700多万元借条的证据在其他案件中作为还款证据,在本案中作为出借证据,证明方向完全相反,不能由此推断诉讼代理人主观明知本案系虚假诉讼。如果诉讼代理人明知该证据在其他案件中出现,在本案中却将之作为出借证据提起虚假诉讼,则无异于提起自杀式虚假诉讼。根据生活经验和常识,一般人都会趋利避害,防范法律风险,一个具有执业多年的资深代理人怎么可能愚蠢到如此地步,用一个公开审判的甚至天下皆知的虚假证据提起虚假诉讼哪?尤其在众多证人可以证明真相的情况下选择虚假诉讼,这是根本不可能的,也不符合生活逻辑和经验法则。

3.办案总结

办理本案的过程有以下几点值得总结:

第一,律师一定要抓住拘留后至审查批捕阶段的黄金救援期,展开卓有成效的辩护工作。在此期间律师要及时会见,全面了解、掌握案情,根据办案机关讯问时的细节,对指控逻辑、指控事实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果指控事实不成立,有出罪可能,律师一定要撰写“大道至简,通俗易懂,逻辑清晰,一目了然”的辩护意见书,力求在文字表述、法学研究等方面给人震撼和感染力,以达到说服人的目的。

第二,律师在和案件承办人及时、充分沟通时,要有辩护意见的腹稿,胸有成竹,将观点和理由,用通俗易懂、入情入理的表达方式传达给对方。要时刻关注、把握案件的进展及办案人员的内心想法。比如本案进人审查批捕阶段第三天,我得知案件承办人内心有G某事后补签协议和风险告知书是为了欲盖弥彰的有罪指控思路后,立即和案件承办人沟通,提出了合情合理的相反的看法,最终也影响了案件承办人的内心确信。

总之,刑事辩护关乎一个人的自由、生命和尊严。律师应当具有专业的知识、高度的智慧、适度的勇气,也应当有胸怀、有情怀、有担当,才能真正为当事人辩冤白谤,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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