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交警认定肇事方全责,原告无责任。因事故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将肇事方及涉案车辆交强险及商业险的投保单位列为共同被告,请求赔偿损失。本人作为原告代理人参与本案。
律师点评
作为交通事故案件,一般不会有太大的争议,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计算标准的问题。即如构成伤残等级,伤残赔偿金是按照农村标准还是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就伤残情况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因此,原被告双方就适用何种计算标准存在争议。本案的被告系未成年人,其户籍虽属于农业户口,还其在学校读书,生活和学习是在城镇。据此,律师认为,本案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在律师提供相应的证据以及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此类案件的相关规定,法庭最终判决支持律师意见即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
律师建议
随着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入,司法实践中与户籍有关的相关问题也会随之发生改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发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裁量的指导意见(试行)》及理解与适用。该文件的主要精神就要求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不能机械地简单以户籍的性质作为审判依据,而要在遵循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前提下,依法合理扩大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适用范围。所以,律师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注意收集相关证据,让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更倾向于按照城镇标准判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