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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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转让之债权归属

作者:马建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31次举报
2015-10-20

个人独资企业法因法律固有的滞后性导致了某些规定的缺位,如该法对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制度的规定不明晰,只在第17条中笼统地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而对转让经营时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未作详细规定,导致变更后的个人独资企业与原债权人、原债务人之间以及个人独资企业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纠纷数量不断增加,适用法律时也无法明确。下文将主要探讨个人独资企业转让之债权归属。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从实质上说属债的转让过程,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通过合意的形式对企业经营权转让的行为是合法的合同行为,在没有特别法规定的情形下,应受合同法规范和调整。合同法第80条规定了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通知债务人。但个人独资企业作为经营实体,其所涉及到的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复杂,且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前的债权归谁所有,在实质上并未对债务人产生影响,亦不会因债权的转移而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在实际中应如何进行操作,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着手,具体而言:

第一,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若约定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则应对第三人尽到通知义务,否则第三人基于善意的清偿行为将被认定为有效。

第二,如果当事人没有就债权归属进行约定的,债权仍归转让人所有。因为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并未分离,企业营业转让前的债权实际上亦属转让人的经济利益。如当事人在转让营业时没有对这一经济利益进行约定,即相当于转让人并未对这一经济利益进行处分,故原则上债权仍应归转让人所有。

第三,当事人没有约定债权归属,善意第三人向受让人清偿债务的应认定为有效。一般情况下,第三人是基于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产生债务,故而其在履行清偿责任时一般不清楚投资人变更的情况(即使投资人已经到工商登记处办理变更登记,第三人基于对企业名称、账户等情况的一般认识,亦不适宜赋予其过高的注意义务),其向受让人清偿债务的行为有效。当然,同时应赋予转让人向受让人追偿的权利。

2010年进入河北和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主要担任合同及企业法律风险控制。2011年十月进入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首度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120********96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河北首度律师事务所
1130120********96 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