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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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发病返家后猝死,可以认定工伤

作者:马建强律师时间:2024年07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46次举报
2024-07-18


五旬工人胸闷难受向单位请假,到家后病情加剧,抢救无效死亡,前后不过1小时。这究竟算不算工伤?
这是一起可称为“极端”情形的工伤认定案件,相关部门适用法律不一致,历经法院3次审理,争议持续4年。

基本案情:

工作了36年的老李是内蒙古某公司的一名安全员。2020年7月28日上午,老李在单位上班时感觉身体不适,请假就医,服用药物后症状缓解,便返岗工作。当天下午,老李再度感到不适,项目经理便让其请假回家休息。

其实,老李在医院时医生就建议他住院治疗,但因公司次日有一场安全员复审换证培训考试,老李便回绝了——因岗位性质特殊,如果考试不通过,就意味着老李不能再担任安全员。

也正是这个决定,让老李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

7月29日,就在考试过程中,老李胸闷难受,但他坚持到16时30分考完试后,才在同事陪同下回家。到家后的老李病情加剧,昏迷倒地,其妻子薛女士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当天17时30分,急救车到达,现场诊断老李为猝死。

突如其来的变故瞬间让这个三口之家跌入深渊。

料理完老李后事,老李之子小李与薛女士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市人社局”)申请为老李认定工伤。市人社局认为,老李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遂不予认定。

这对母子便向该市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认定,老李的情况属于视同工伤情形,判决撤销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决定。

对于这个结果,市人社局不服,提出上诉。法院二审认定,老李不属于视同工伤情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薛女士母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申请再审,亦被驳回。面对这个结果,母子二人再度陷入绝望,于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某市检察院依法受理该案,并向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提请抗诉。

检察机关抗诉成功法院再审改判

对于视同工伤应当具备的条件,《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案卷材料,一一询问老李的同事和家属,并咨询相关专家及行政机关意见后,给出了明确的法律监督意见:李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其死亡时间距离首次身体不适去医疗机构诊断的时间未超过48小时,符合“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情形。老李胸闷难受、发病直至猝死的过程存在连续性,因对病情的严重性没有作出准确判断,选择回家休息,合乎普通劳动者的自救选择与日常情理。

“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死亡结果发生可能存在其他原因的情况下,若仅以老李存在回家的行为为由,就拒绝工伤认定,事实上限缩了《条例》规定的适用条件,有悖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目的。”

2023年2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同年12月29日,自治区高级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工伤认定类案件在办理中不能搞“一刀切”,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充分理解立法本意。对于老李发病时在工作岗位、发病急且有死亡后果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从而让执法司法更人性化,更加贴近立法本意。

“我们办案要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还要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切实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贯彻到检察办案全过程各环节。”李永君强调。

律师归纳:

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其死亡时间距离首次身体不适去医疗机构诊断的时间未超过48小时,符合“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情形。员工因胸闷难受、发病直至猝死的过程存在连续性,因对病情的严重性没有作出准确判断,选择回家休息,合乎普通劳动者的自救选择与日常情理不能以此阻断对未超过48小时工伤情形的认定。


2010年进入河北和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主要担任合同及企业法律风险控制。2011年十月进入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首度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120********96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河北首度律师事务所
1130120********96 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