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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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致害责任的一般认定标准

作者:马建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81次举报
2015-10-20

(一)须有物件致害行为

对于这种行为,法律规定了倒塌、脱落、坠落、抛掷等主要方式,但并不是全部,如索道崩断、表面剥落等亦为致害方式。物件只要具有以上致害危险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此要件。

(二)须有受害人的损害事实

物件损害事实,既包括人身伤害,也包括财产损害。物件倒塌、脱落、坠落等,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即构成此要件。

人身伤害,包括致人轻伤、重伤致残和死亡。其侵害的是生命健康权,造成财产的损失。赔偿范围按照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确定。

(三)损害事实须与物件致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这二者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物件倒塌、脱落、坠落等,直接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为有因果关系;倒塌、脱落、坠落等的物理力并未直接作用于他人的人身、财产,而是引发其他现象,致他人的人身、财产受损害,亦为由因果关系。

物件致人损害有其他原因的,如自然力的原因、他人的原因等。这种原因并不构成物件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并不是指这种因果关系。其他引起物件损害的,由有因果关系的行为的行为人承担责任。

(四)须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

物件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的主管过错,是指设置或管理、管束不当或缺陷,设计、施工缺陷也可能是使用方法不当,均为过失方式。因此,这种过失就是不注意的心理状态,是违反注意义务的过失。故意以物件致人损害,是犯罪行为,在侵权责任法中是直接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不构成这种特殊侵权责任。

这种过失的心理状态,是疏忽或者懈怠。其确定形式采推定方式。凡物件致人损害,首先推定工作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失,认定其未尽注意义务,无需受害人证明。

2010年进入河北和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主要担任合同及企业法律风险控制。2011年十月进入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首度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120********96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河北首度律师事务所
1130120********96 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