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须有物件致害行为
对于这种行为,法律规定了倒塌、脱落、坠落、抛掷等主要方式,但并不是全部,如索道崩断、表面剥落等亦为致害方式。物件只要具有以上致害危险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此要件。
(二)须有受害人的损害事实
物件损害事实,既包括人身伤害,也包括财产损害。物件倒塌、脱落、坠落等,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即构成此要件。
人身伤害,包括致人轻伤、重伤致残和死亡。其侵害的是生命健康权,造成财产的损失。赔偿范围按照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确定。
(三)损害事实须与物件致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这二者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物件倒塌、脱落、坠落等,直接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为有因果关系;倒塌、脱落、坠落等的物理力并未直接作用于他人的人身、财产,而是引发其他现象,致他人的人身、财产受损害,亦为由因果关系。
物件致人损害有其他原因的,如自然力的原因、他人的原因等。这种原因并不构成物件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并不是指这种因果关系。其他引起物件损害的,由有因果关系的行为的行为人承担责任。
(四)须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
物件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的主管过错,是指设置或管理、管束不当或缺陷,设计、施工缺陷也可能是使用方法不当,均为过失方式。因此,这种过失就是不注意的心理状态,是违反注意义务的过失。故意以物件致人损害,是犯罪行为,在侵权责任法中是直接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不构成这种特殊侵权责任。
这种过失的心理状态,是疏忽或者懈怠。其确定形式采推定方式。凡物件致人损害,首先推定工作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失,认定其未尽注意义务,无需受害人证明。
马建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