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向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收取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的建立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或者其他形式。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劳务关注中的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需要指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并不包括承揽关系产生的纠纷。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合同时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劳动者交付的标的时劳动成果,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交付的标的时劳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
个人劳务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一方之间须有特定关系。
构成个人劳务责任,首先必须在责任人和行为人之间具有劳动关系。
(二)接受劳务一方须处于特定地位。
在替代责任中,替代责任人都必须处于一定的特定地位之中。这种特定地位,标行为替代责任人在其与加害人的特定关系中所处的带有支配性质的地位。它决定了替代责任人为加害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的义务的产生。
(三)提供劳务一方在造成第三人的损害中应处于特定状态。
替代责任中的加害人处于特定状态,是必要条件。提供劳务一方在造成损害的时候是执行雇佣活动行为。
马建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