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被称之为履行期限或者给付期限,在此期限到来之前,债务人享有期限利益,可以拒绝履行债务。但是由于商事交易行为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债权人及债务人都以利益最大化为追求目标,有些情况下作为债务人方可能面临提前履行债务才能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那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可以允许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呢?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允许债务人在履行期限期限届满前,放弃期限利益,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债务并不一定对债权人有利,有时甚至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债务人履行的时需要储存的标的物,则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可能会打乱债权人的仓储计划和销售计划,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并且还会使债权人提前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此,债务人放弃期限利益,提前履行债务,如果会给债权人带来损害,债权人有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权利;反之,如果不会给债权人带来损害,债权人则应当接受债务人的提前履行,但是,毕竟这是债务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履行行为,因此如果给债权人增加了额外的费用,如运费、保管费、税费、仓储费等,这些费用应当由债务人承担。
马建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