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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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可享受工伤赔偿!

发布者:马建强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0日 2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2023)冀0181民初2038号

原告:贾某某,男,汉族,身份证:132*********4417

被告:辛集市某某建筑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辛集市***乡***村

第三人:某某局 住所:河北省辛集市***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黄** 职务:局长

第三人:王某某,男,汉族,身份证:132*********4417

原告于2022年和本村人共同前往被告承包之辛集市农机幼儿园西平房改造项目工作,工作内容系小工,包工头为第三人王某某,工资为140元/天,2022年4月14日上午原告在给工友送工具时从梯子上摔下,造成右髋关节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原告随后被工友送往辛集市第二医院救治,后住院行右粗隆间骨折内固定术手术治疗。因原告受伤时已经年满60周岁,不能直接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但因原告系农村户口,且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之规定,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并且后经原告律师取证查实,辛集市农机幼儿园西平房改造醒目由第三人某某局发包,被告辛集市某某建筑服务有限公司承包,被告承包后将该项目工程分包给不具备任何资质之第三人王某某,由第三人王某某招聘工人进场施工并对工人进行管理等。被告及第三人之行为构成违法分包、转包行为,原告律师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直接诉求分包单位:被告辛集市某某建筑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工伤用工主体赔付责任。

法院受理该案件后,经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多次沟通协商,并经法院多次调解,原告与被告、第三人达成调解意见,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待原告收到上述赔偿款后,原告撤回本案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归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意味着就会完全丧失享受工伤赔偿待遇之可能性,如果存在违法转包、违法分包、农村进城务工等情形,符合最高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之规定,其仍然可享受工伤赔偿待遇。

2010年进入河北和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主要担任合同及企业法律风险控制。2011年十月进入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120********96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