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黄先生与李女士双方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生有一子小黄。因双方婚前了解甚少,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吵架,且在李女士怀孕期间,黄先生不但不给李女士生活费并经常辱骂、殴打李女士,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后李女士一直带着小黄在娘家生活居住,与黄先生分居至今已有四年之久。李女士认为双方之间本无感情基础,婚后矛盾不断,致使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法共同生活,亦无和好可能,且已分居满两年,已自动离婚。
【法律问题】分居两年就视为自动离婚吗?
【律师分析】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该条规定的是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经调解无效可以准许离婚,并不是自动离婚,法律规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离婚方式,并没有自动离婚这一规定,办理离婚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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