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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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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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发布者:石楠律师|时间:2016年12月28日|分类:债权债务 |444人看过

【案情简介】

   王某(男)与李某(女)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同年8月,李某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10月,王某与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01年2月,李某生下一子。期间,王某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同年6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某认为李某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某不同意,王某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问题】

王某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王某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

【律师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中,李某2001年2月生育一子,同年6月,王某起诉离婚,因李某为分娩后一年内,所以王某不得提出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一方能够证明不清楚债务情况,并且此债务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可免除另外一方的还款责任。”婚姻关系应从履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时起。王某与李某婚姻关系成立时间为1999年10月,李某于1999年8月继承其父遗房1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又未作任何约定,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王某所欠5000元债务应分开处理。其中2000元用于购买母婴用品,为夫妻共同债务;另3000元用于帮胞弟购房,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且李某不知情,应视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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