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楠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转移婚内财产的代价

发布者:石楠律师|时间:2016年12月28日|分类:债权债务 |512人看过

【案情简介】

   雷女士和宋先生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琐事感情失和,产生矛盾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离婚过程中雷女士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19500元转至案外人张某名下,应宋先生的申请,法院调取了雷女士上述的中国工商银行之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宋先生认为这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雷女士没有经过宋先生的同意私自向案外人转款,是对夫妻共同存款的转移,雷女士辩称该笔款项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有称用于偿还外甥女借款,但是雷女士对该主张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后法院认定对雷女士转移的19500元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判决雷女士补偿宋先生120000元。

【法律问题】

隐匿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分割财产是否会对过错方不分或少分财产?

【律师分析】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如果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大额的转出项目,应提供证据说明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不能证明,视为隐匿和转移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上是不分或少分的。具体到本案,雷女士有转移夫妻财产的事实,又没有证据将该笔大额支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最后法院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判决给雷女士少分是有法律依据的。

【律师建议】

   1、注意平时收集好对付的银行卡号和开户行信息,在离婚时无法调取证据的情形下,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对方的银行流水明细;

   2、在夫妻共同开销上,注意大额支出保留支出费用的相关证据;

   3、不要随意隐匿和转移婚内财产,否则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您要付出相应的代价。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