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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承运人无责,承运人责任险仍赔付

发布者:范亮亮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1652人看过

案情:2011年12月15日,贾某(女)乘坐王某驾驶的宜昌市希望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希望公司)的鄂ELY711号宇通客车,贾某在下车过程中意外跌倒,坠落至路面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认为交通意外,王某、覃某均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2011年12月17日,宜昌希望公司与贾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支付对方赔偿金140000元。事后,宜昌希望公司以承运人责任险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交通意外不属于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为由拒赔。经律师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未果,遂向法院起诉。本案经法院调解,由保险公司赔付宜昌希望公司保险金96000元。

评析:根据保险法及保险条款的约定,承运人保险的标的为承运人对乘客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案的关键问题应为承运人宜昌希望公司对覃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是否于法有据。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承运人对乘客的伤亡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据此保险公司关于交通意外不予赔付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此保险公司对交通意外导致的保险事故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贾某的死亡原因是否属于本条规定的除外情形,仍存在疑点,本律师经权衡接受法院按75%进行调解的方案,最大限度的为当事人争取了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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