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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辩护,注意以下几点|诗心刑辩

2026-07-23
2026年07月23日 | 发布者:石兰轩 | 点击:4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石兰轩,益阳资深律师,首倡“诗心刑辩”办案理念,执业于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取保候审、行政诉讼,经济合同、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等专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曾接受凤凰网、中华网、北方网、大洋网等知名媒体人物专访

石兰轩,益阳资深律师,首倡“诗心刑辩”办案理念,执业于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取保候审、行政诉讼,经济合同、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等专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曾接受凤凰网、中华网、北方网、大洋网等知名媒体人物专访,被作为靠谱的优秀律师推荐。

有人问我:给当官的送了钱,就一定是行贿吗?

我的回答是:不一定。因为《刑法》第389条的规定比"送了钱就是行贿"复杂得多。

我代理的蔡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中,被害人易某某等人对蔡某某实施暴力殴打的同时,曾勒索钱财2000元。蔡某某是在被勒索的情境下被迫给出的财物——这种"被勒索给予财物"的情形,在行贿罪的法律框架里,就恰恰是一个法定的出罪事由。

行贿罪看似简单,实则辩护空间不小。根据我的实务经验,以下四个方向是核心要点。

一、"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要件。

《刑法》第389条明确规定,行贿罪的构成前提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七个字是行贿罪的第一道门槛。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不正当利益"包括三种类型:一是利益本身违法,即实体性不正当利益;二是利益本身正当,但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提供帮助或方便条件,即程序性不正当利益;三是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谋取竞争优势。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谋取的利益本身是合法的,获取的手段也没有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就不应认定为"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

实务中大量争议集中在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当事人具备合法的审批条件,只是为了加快办理进度而请托,是否属于"程序性不正当利益"?我认为,在非竞争性领域请托加快流程,不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不应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如果在招投标等竞争性领域请托,则一般属于谋取竞争优势。

所以辩护律师要做的,是把当事人谋取的利益精确归类,如果能够归到正当利益那一栏,罪名就不成立了。

二、因被勒索而且未获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这是行贿罪中最重要的出罪条款。

适用这一条款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客观上被勒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刁难、拖延、要挟等方式迫使当事人给予财物;第二,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

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被勒索了,但最终获得了不正当利益,仍然构成行贿;如果没被勒索,而是主动给予的,即使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也不适用这一条款。

实务中,"被勒索"的认定标准比较严格。国家工作人员说"事情不好办,需要花钱",算不算勒索?如果只是暗示性的索要,没有达到要挟、刁难的程度,一般不认定。但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以不给予财物就拖延办理、故意设置障碍等方式施压,当事人被迫给予财物——这就具备了被勒索的客观基础。

我办过的蔡某某案中,被害人一方对蔡某某实施暴力殴打并勒索2000元,这是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方的勒索行为。而行贿罪中的"被勒索",逻辑是相通的:当事人是在不给不行、给了才不被刁难的处境下被迫送出财物。区分"主动行贿"和"被动被勒索",直接决定罪与非罪。

三、不是所有给出去的钱都是行贿款

《刑法》第390条规定,行贿罪量刑分为三档:五年以下、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或无期。行贿数额是划分量刑档次的重要依据。

但实务中,不是所有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财物都应计入行贿数额。常见的混同情形有:正常的礼尚往来与行贿款混同;借款、投资款与行贿款混同;同一笔资金在不同时间点反复流转被重复计算。

我在职务侵占罪辩护中反复强调一个思路:查清资金流向,把"经手"和"占有"逐一区分。行贿数额的核算也是同样的逻辑——把正常经济往来和行贿款逐一剥离,把重复计算的数额剔除,把证据不足的部分打掉。

四、自首、立功、退赃,都是从轻处罚的理由

行贿罪的量刑情节有其特殊性。与一般刑事犯罪不同,行贿罪案件中"立功"的适用空间更大——行贿人如实交代受贿人的受贿事实,依法可以构成立功或从轻情节。

2024年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行贿犯罪从重处罚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六类从重情形(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在重点领域行贿等),但也同时强调了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配合调查受贿人等从宽情节的适用。

要争取从宽,必须把有利情节全部坐实:自首——在被调查前主动交代行贿事实;立功——揭发受贿人或他人犯罪行为;退赃——主动退缴行贿所得的不正当利益;认罪认罚——适用从宽程序。

这几项叠加,在五年以下基准刑的案件中争取缓刑并非不可能。但前提是,律师要在最合适的时间节点帮当事人做出选择——时机不对,效果减半。

总之,行贿罪不是"送了钱就完了"那么简单。从利益性质的审查到被勒索的出罪,从数额核算到量刑组合,每一个节点都藏着辩护空间。律师的工作,就是把这些空间一个一个找出来,帮当事人找到法律允许的那条最宽的路,这就是我所倡导的“诗心刑辩”理念之要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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