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兰轩,益阳资深律师,首倡“诗心刑辩”办案理念,执业于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取保候审、行政诉讼,经济合同、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等专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曾接受凤凰网、中华网、北方网、大洋网等知名媒体人物专访,被作为靠谱的优秀律师推荐。
诈骗罪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经济犯罪之一,但也是最容易和民事纠纷混淆的罪名。很多人被抓后才意识到,当初以为只是"生意没做成",对方已经报了诈骗案。故而,诈骗罪辩护的核心,不在于否认客观事实,而在于精准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的边界。以下三点,是我在实务中总结的关键破口。
第一点: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诈骗的分水岭。
诈骗罪的核心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项目真实存在、资金实际投入约定用途、合同无法履行系客观原因所致,就不能认定为诈骗。关键看三点:项目是否客观真实、资金是否进入财务入账用于约定事项、合同履行不能是否因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导致。
我办理的陈某某城案就是典型案例。陈某系某化工厂留守处主任,根据国企改制文件精神,经职代会全票通过并取得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等部门批复,启动职工安置房和农贸综合批发市场建设。项目招商正常进行期间,市政府突然出台新政策,要求国企资产一律招拍挂、不再允许协议转让。政策突变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引进资金已投入建设无力返还,合作方报案,陈某等三人被抓。我从四个层面论证本案系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项目有完整政策依据且经职代会决议、报批手续齐全;招商引资事实客观真实,不存在虚构项目;引进资金全部由财务入账用于项目建设,无非法占有目的;合同履行不能系政府政策变化所致,属于不可抗力。后办案机关采纳我的辩护意见,三人先被取保候审,后案件撤销。这个案子说明:钱没有进个人口袋,项目是真实的,合同不能履行是政策变化导致的——这不叫诈骗,这叫商业风险。
第二点:法不溯及既往——套路贷司法解释不能追溯适用。
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法不溯及既往是其核心要求之一。近年来套路贷案件高发,2019年两高两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套路贷的认定标准。但如果涉案行为发生在该意见出台之前,则不应该以该意见作为定罪依据,否则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我办理的易某某案就涉及这个问题。公诉机关指控易某系恶势力团伙成员,参与套路贷诈骗近300万元,同时指控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千万元。若三项指控全部成立,刑期可达十年以上。对诈骗罪,我从罪刑法定原则入手,指出涉案行为发生于2015年,而套路贷司法解释2019年才出台,法不溯及既往,不能以事后出台的司法解释追溯认定此前行为构成套路贷诈骗。对恶势力指控,论证无暴力手段、无欺压百姓、仅参与发放贷款一个经营行为。法院部分采纳辩护意见,最终仅量刑6年。
第三点:用"不在场"瓦解指控的事实基础。
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如果能够证明被告人在关键环节没有参与,整个指控的事实链条就会出现断裂。这不是口头辩解"我没有参与",而是要用客观证据说话——证人证言、资金流水、合同签署记录、现场监控,每一项都能成为瓦解指控的利器。特别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关键不是人在不在团伙里,而是人在不在"事"里。
仍以易某某案为例。多位证人证言均证实,易某在签合同、转单平账、代偿签约、诉讼催收等所有关键环节均不在场。一个没有参与任何核心行为的人,即使名义上在涉事公司工作,也无法被认定为诈骗罪的实行犯。这个思路将原本可能被认定为共犯的当事人,从核心犯罪行为中剥离出来,大幅压缩了量刑空间。这也说明一个道理:诈骗罪辩护不是笼统地否认一切,而是精准定位到每一个关键环节,用证据逐一排除当事人的参与。
总之,诈骗罪辩护的关键,是守住三条线——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线、法律时间效力的适用线、事实参与的证据线。三条线守住,辩护空间就出来了。遇到诈骗指控,第一时间请律师介入,在侦查阶段就厘清民事与刑事的边界,比到了审判阶段再争辩效果强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