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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年06月25日 | 发布者:石兰轩 | 点击:33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A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湘0903刑初273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A,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律师观点分析

A 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湘0903刑初273号 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执行逮捕,1月28日被取保候审,5月23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6月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一刑诉(2016)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8日13时45分许,被告人A驾驶湘H9ME99日产轩逸轿车沿关公路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XX路段时,撞上由西往东横过道路的行人A、B,致A受伤、B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A的妻子B赶到现场,冒充肇事司机顶替A向交警部门投案,A弃车离开现场,2016年1月9日16时,被告人A主动向交警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案发经过,经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A勇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注意避让,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A、B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6年1月26日,被告人A与被害人B、被害人C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A赔偿被害人B6000元,赔偿被害人A近亲属7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A和被害人B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A、B、C等人的证言,被害人A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状况、行驶速度、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报警音频、案发路段监控视频、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通话详单,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被告人A的供述与辩解、身份信息、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A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A积极赔偿伤者及死者家属,已取得伤者及死者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A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地村组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A, 审判长A 审判员B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D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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