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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法定继承人是否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

发布者:任聪芬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350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17525日,胡先生通过转账方式借给朋友魏女士43万元。201911月,胡先生去世。202297日,胡先生之子胡某某魏女士签订还款协议书,双方共同确认借款本息及还款方式。后魏女士未按约定偿还借款,胡某某催讨未果,遂诉至海沧区法院。

庭审中,其他法定继承人胡某2、张某、李某等均到庭表示知晓胡先生魏女士之间的涉案借款,自愿放弃胡先生魏女士的该笔债权,追讨到的款项由胡某某享有,并表示退出本案诉讼。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本案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胡某某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魏女士是否应当向胡某某偿还借款。

法院认为,胡先生2017525日将借款本金43万元转至魏女士账户,涉案借款实际支付,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胡先生去世后,该笔债权作为遗产,在无遗嘱的情况下,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胡某2、张某、李某、胡某某处理,并可由其继承人作为权利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故就涉案借款,胡某2、张某、李某有权作为胡先生的继承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胡某2、张某、李某均明确表示放弃对涉案借款的相关权利,并要求退出本案诉讼,胡某某有权起诉魏女士要求其偿还涉案借款。

涉案还款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但魏女士未偿还到期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魏女士承诺20221031日前向胡某某支付12万元,之后以每月为一期,每期最低还款1万元,每12期最低不得低于25万元。截至庭审辩论终结当月,魏女士应当向胡某某偿还39万元。胡某某诉请魏女士立即支付借款本金39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魏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胡某某返还借款39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可以视为借款合同成立。

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及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债权作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人继承,法定顺序继承人有权对被继承人的合法债权进行继承并要求债务人偿还。

当同一顺位存在多名继承人时,提起诉讼的前提是,每位继承人均对涉案债权的处置作出明确且不互相矛盾的意思表示。各继承人可授权部分继承人代为确认或催讨债权,但选取的授权代表须一致。当其他继承人均作出放弃债权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继承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相关到期债权提起诉讼。

为便于同类诉讼发生时,当事人顺利通过行使诉讼权利还原相关事实,获得司法救济,法官建议:要明确借贷合意,细化借款事项。及时出具借条,或通过微信、邮件等形式明确约定借款事项,还可邀请第三方见证。要提升存证意识,做好证据留存。借款人保留好转款凭证、电子交易回单等款项支付凭证,对现金支付的借款,可通过借条备注或信息确认等方式留痕。出借人亦应及时催讨到期借款,必要时可向亲密家庭成员备份证据。要诚实信用履约,各方友好协商。在出借人亡故的情况下,借款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及公序良俗原则,依约及时履行到期还款义务。出借人的继承人尽可能协商一致,避免因家庭内部分歧导致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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