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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司、开平市长沙零之度电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佘小莉|时间:2020年11月29日|2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XXX司、开平市长沙零之度电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民终22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XX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平市长沙零之度电讯店,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XX铺位,经营者:A,男,汉族,1954年8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长沙西郊XX605房,
上诉人XXX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上诉人开平市长沙零之度电讯店(以下简称零之度电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XX73民初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A、零之度电讯店的经营者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XX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广州知识产权(2017)XX73民初9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判令零之度电讯店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万元;3.由零之度电讯店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上诉理由及答辩意见:一审法院认定零之度电讯店所销售的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是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零之度电讯店合法来源的抗辩应不成立,本案中,XX公司主张对方侵权的证据是(2017)XX第83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有零之度电讯店销售的两件被诉侵权产品,第一件被诉侵权产品,零之度电讯店主张该产品从淘宝店购买所得,但是零之度电讯店不能证明订单的真实性,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该被诉侵权产品成立合法来源抗辩是有误的,第二件被诉侵权产品标注有生产厂家为“广州XX公司”,零之度电讯店未能提交其合法取得该产品相关交易凭证,零之度电讯店主张该产品合法来源亦不能成立,总之,零之度电讯店主张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缺乏免责事由,应当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万元,
上诉人零之度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广州知识产权(2017)XX73民初9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零之度电讯店不承担合理维权费用;2.本案二审受理费由XX公司承担,上诉理由及答辩意见:1.零之度电讯店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1)关于第一件被诉侵权产品,系零之度电讯店从淘宝网店“VPB新锐官方旗舰店”购买的,有淘宝网店交易过程的截图、新锐通讯配件批发单、发票、付款记录为证,(2)关于第二件被诉侵权产品,零之度电讯店主营业务是手机销售而不是自拍杆等配件销售,第二件被诉侵权产品,系零之度电讯店向案外人东莞市XX公司购进OPPO手机时,东莞市XX公司附送的产品,零之度电讯店不是以销售该自拍杆盈利为目的,而是在销售OPPO手机时附送给手机消费者,且数量很少,零之度电讯店并不知道该自拍可能侵权,该自拍杆外包装盒上标注有生产商“广州XX公司”以及合格证、产品执行编码标准、检验员等信息,可以证明该主体真实存在,如果该自拍杆构成侵权,A可以向制造者主张权利获得赔偿,2.既然一审法院已经判决零之度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零之度公司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不承担合理费用,一审判决零之度电讯店承担合理费用有误,
X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零之度电讯店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以及许诺销售侵犯XX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手机自拍杆”商品行为;2.零之度电讯店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包含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零之度电讯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9月11日,XX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2015年1月2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XXXX2052××××.0,该专利最新缴费时间为2016年8月30日,至今合法有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包括伸缩杆及用于夹持拍摄设备的夹持装置,所述夹持装置包括载物台及设于载物台上方的可拉伸夹紧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夹持装置一体式转动连接于所述伸缩杆的顶端,权利要求2记载: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载物台上设有一缺口,所述夹紧机构设有一与所述缺口位置相对应的折弯部,所述伸缩杆折叠后可容置于所述缺口及折弯部,XX公司当庭明确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2,
2015年2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专利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权利要求2-13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6年9月7日,XX公司为证实《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进行了公证,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分别出具了(2016)深证字第136169、136170、136171号公证书予以证实,
2017年1月7日,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A在广东省韶州公证处公证人员的陪同下,前往位于广东省××××号招牌显示为“VIVO零度数码”的店铺(该店铺摆放的营业执照显示名称为开平市长沙零之度电讯店),购买两个自拍杆,并在付款后获取“质量保证单”和“POS机签购单”各一张,该质量保证单上载明“零度数码质量保证单”“地址:中国广东省开平市XX107铺”“17年1月7日”“自拍干X2金额43元”,且印有“零度数码”专用章;POS签购单载明“商户名称:零度电讯”“日期:2017/01/7”“交易金额RMB:43”,公证员和公证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对周围环境进行拍照,对所取得物品进行拍照封存,制作了(2017)XX第838号公证书,XX公司表示被诉侵权产品是“三无产品”,没有生产厂家,无法查清制造者;被诉侵权产品有陈列摆放,故认为其有许诺销售行为,但明确上述公证书中没有体现许诺销售行为,XX公司主张零之度电讯店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零之度电讯店确认上述公证书所涉店铺系其进行经营,确认存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平时只是作为赠品,系应XX公司的要求才销售的,
当庭随机拆封两个公证封存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其中一个,内有销售单一张、POS机签购单一张、被诉侵权产品一个,自拍杆本身及外包装无中文标识和生产企业名称等相关产品信息,在技术比对过程中,XX公司通过当庭演示,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相同,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零之度电讯店同意XX公司的比对意见,认可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相同的技术方案,
零之度电讯店当庭提交了淘宝网截图复印件、新锐通讯配件批发单复印件、发票,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是从淘宝网购买的,并表示淘宝网截图上2.95元是折后价,批发单上显示的是原价,淘宝网截图复印件载明“VPB新锐官方旗舰店”“店铺:新锐通讯配件批发”“掌柜lianhai40”“VPB超短折叠线控卡通迷你自拍杆迷你伸缩超小自拍神器杆批发”“淘宝价¥2.99”,其中订单信息上显示卖家昵称为lian××、真实姓名为林××、订单号为222XXXX05997080、支付宝交易号为XXXXXXXXXX0162XXXX5502、成交时间为2016年8月29日、确认时间为2016年9月2日、交易商品包括“Shery超短折叠线控卡通迷你自拍杆迷你伸缩超小自拍神器杆批发”、商品属性为“颜色分类:白色[超短美拍【粉色】]”,状态为“已确认收货”、单价为3.58元、数量10、优惠满99包邮省5.9元、收货地址为“A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XX(零度数码)”,零之度电讯店主张该商品的实际交易价格为2.95元/个;订单号为222XXXX05997080、时间为2016-08-29的新锐通讯配件批发单复印件载明宝贝名称/属性为“自拍杆(白色[超短美拍【粉色】])”、单价3.58元、数量10、优惠5.9元、金额29.9元、买家姓名为A、地址为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长沙街道开平市幸福路15号107铺(零度数码);订单号为324XXXX82757080、时间为2017-03-08的新锐通讯配件批发单载明“要开发票抬头平市长沙零之度电讯店内容手机配件一批价格150”,买家姓名与地址与上述批发单的一致;号码为026XXXX5080的发票上载明开票日期为2017年3月8日、付款方名称为平市长沙XX电讯店、发票内容为“手机配件”“单位批”“数量1”“单价150”“金额150”,且盖有收款方“东莞市XX公司”的发票专用章,
XX公司对淘宝网截图复印件、两张新锐通讯配件批发单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XX公司表示该淘宝网截图复印件无法证明供货商的工商资格情况,无法证明XX电讯店有向供货商支付的行为及供货商的发货行为,且零之度电讯店进货的商品无生产产家、品牌、合格证、保修等信息,属于“三无产品”,无法证实被诉侵权产品与合法来源的产品相关联;其进货时没有尽到审核的义务,进货渠道不合法,进货价远低于涉案专利产品的价格且无付款依据;收货人“A”与本案无关,另外,XX公司表示发票的开具人为东莞市XX公司,且取得时间是2017年3月8日,时间晚于公证取证时间,与本案无关,零之度电讯店表示之前的进货均没有发票,后来才要求其提供发票,并表示无法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权,涉案专利产品价格是虚构的,
另查明,零之度电讯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A,注册日期为2015年3月27日,经营范围为零售手机及其配件;手机维修服务,
XX公司提交了购买费票据、函件一份,以及编号为868XXXX8618、金额为7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拟证明合理支出费用,并表示经济损失由一审法院酌定,零之度电讯店表示XX公司主张的费用过高,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XX公司的专利权至今有效,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是零之度电讯店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三是零之度电讯店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四是本案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问题,本案中,A主张的权利要求2包含的技术内容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包括伸缩杆及用于夹持拍摄设备的夹持装置,所述夹持装置包括载物台及设于载物台上方的可拉伸夹紧机构,所述夹持装置一体式转动连接于所述伸缩杆的顶端,其特征在于:所述载物台上设有一缺口,所述夹紧机构设有一与所述缺口位置相对应的折弯部,所述伸缩杆折叠后可容置于所述缺口及折弯部,被诉侵权产品包括伸缩杆及用于夹持拍摄设备的夹持装置,夹持装置包括载物台及设于载物台上方的可拉伸夹紧机构,夹持装置一体式转动连接于所述伸缩杆的顶端,载物台上设有一缺口,夹紧机构设有一与所述缺口位置相对应的折弯部,伸缩杆折叠后可容置于载物台的缺口及夹紧机构的折弯部内,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故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零之度电讯店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问题,本案中,零之度电讯店并无认可存在制造、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且XX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零之度电讯店制造了被诉侵权产品,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零之度电讯店存在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因此,一审法院对XX公司的相关主张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本案中,XX公司提交的(2017)XX韶XX第838号公证书证明其在广东省××××号招牌显示为“VIVO零度数码”的店铺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XX之度电讯店当庭亦承认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零之度电讯店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零之度电讯店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其行为侵犯了XX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
关于零之度电讯店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在传统的实体交易模式中,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通常需要提交产品来源者经过合法注册登记的主体信息、证明交易存在的合同、合法票据或支付凭证等符合实体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证明合法来源,零之度电讯行提交号码为026XXXX5080的发票和订单号为324XXXX82757080新锐通讯配件批发单,其日期均晚于XX公司的公证购买日期,故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本案中,零之度电讯行主张的交易是在互联网的淘宝平台中完成,这种交易模式有别于实体交易模式,一是在主体上体现为个人卖家只需要经过淘宝实名认证而不需要工商注册登记,买卖双方的主体信息除了可以在淘宝的后台数据查询获取以外,还会呈现在买卖双方交易时的订单信息中;二是在交易过程中当买家点击购买商品后,会形成相应的订单,订单中包括了商品的名称、数量、单价、折扣及总价等合同关键的要素,因此订单可视为双方的交易合同;三是合同的履行是通过物流送货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完成付款的,送货和付款记录都可以在订单信息中得以呈现,根据淘宝交易平台的以上特点,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2016年8月29日A以单价2.95元从新锐通讯配件批发店铺购买了10件被诉侵权产品,并邮寄至零之度电讯店的工商注册地址,所购买产品的外观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同,虽然零之度电讯店不能提交新锐通讯配件批发网店具有工商营业登记的证据,但鉴于淘宝平台不需要个人卖家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特点,应认定XX电讯店是通过符合交易习惯的合法销售渠道取得被诉侵权产品的,符合成立合法来源抗辩的客观要件,且在没有证据证明零之度电讯店在购买侵权产品时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产品是未经XX公司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零之度电讯店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关于本案侵权责任如何认定问题,零之度电讯店未经涉案专利权人许可销售侵权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权,但因零之度电讯店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仅需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即立即停止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的行为,故XX公司的该项诉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虽然零之度电讯店依法不承担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但由于零之度电讯店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已侵害了XX公司的专利权,XX公司为了证明零之度电讯店侵权的事实、令零之度电讯店停止侵权,因而公证购买了侵权产品并委托律师提起本案诉讼,XX公司为了制止侵权已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零之度电讯店承担,故XX公司已支付的公证费、购买侵权产品费用等,均应由零之度电讯店支付给XX公司;至于律师费用,一审法院酌情考虑XX公司委托律师为处理本案事务所付出的内容,予以部分支持,综上,零之度电讯店需承担XX公司为制止其侵权所付出的合理费用总计为6000元,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1.零之度电讯店于一审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XXX司专利号为ZL201XXXX2052××××.0、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2.零之度电讯店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XXX司合理费用6000元;3.驳回XXX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XXX司负担832.5元,开平市长沙零之度电讯店负担967.5元,
本院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一审庭审中,XX公司以其从公证书物证袋随机取出的第一件被诉侵权产品,发表落入本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意见;XX公司未对第二件被诉侵权产品发表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意见,在二审庭审中,XX公司主张,其在一审中举证证明零之度电讯店存在侵权行为的证据是(2017)XX第83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公证了XX公司从零之度电讯店购买取得两件被诉侵权产品,该两件被诉侵权产品均应当作为其主张本案侵权事实的证据,在二审庭审中,零之度电讯店确认第二件被诉侵权产品与第一件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相同,零之度电讯店对第二件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本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无提出异议,
还查明,第一件被诉侵权产品无标注生产厂家,第二件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生产商名称为广州XX公司,生产商地址为广州番禺XX;合格证信息记载产品型号为通用,执行编码标准Q/KZY-J001-2015企业标准,检验员编号为08,
本案二审期间,零之度电讯店提交一份新证据《送货单》,该单据记载购进单位为零之度电讯店,发货单位为东莞市XX公司,日期为2016年8月18日,商品名称为OPPO品牌手机;该单据为打印件,标注有OPPO标示,无加盖东莞市XX公司的印章,零之度电讯店以该证据主张,其向案外人东莞市XX公司购进OPPO品牌手机时,东莞市XX公司附随赠送了少量的自拍杆即第二件被诉侵权产品;零之度电讯店注意到该产品有正规的生产厂家,其不知道该产品侵权,因此具有合法来源的理由,XX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根据双方诉辩意见,二审诉讼争议焦点是:1.零之度电讯店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2.零之度电讯店是否应当承担XX公司合理维权费用,
一、零之度电讯店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XX公司在零之度电讯店公证购买到两件被诉侵权产品,并以此主张零之度电讯店存在侵权事实,XX之度电讯店主张第一件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淘宝网店“VPB新锐官方旗舰店”,第二件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案外人东莞市XX公司,其不存在侵权的过错,具有合法来源抗辩的理由,本院对此评析如下:
(一)关于第一个被诉侵权产品的主张,从零之度电讯店提供的“A”淘宝账户中的交易信息来看,该交易订单包括了自拍杆产品的图片、名称、数量、单价等信息,以及支付宝付款记录、物流送货等信息,在XX公司未提出反驳证据的情况下,以该淘宝账户中交易信息,足以推定2016年8月29日,零之度电讯店以“A”的名义从新锐通讯配件批发店铺购买了10件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淘宝交易平台的旗舰店商家系实名登记,因此可以认定零之度电讯店已经提供了该产品的来源主体,零之度电讯店系个体工商户,自拍杆产品是其附随手机赠送的产品,并非零之度电讯店的主营产品,XX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是一项涉及技术方案的专利权利,零之度电讯店对于自拍杆产品而言,难以判断是否存在一项他人的涉及技术方案的专利权,零之度电讯店不应负担过高的注意义务,一审法院认定XX之度电讯店销售的第一件被诉侵权产品合法来源理由成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第二件被诉侵权产品的主张,首先,从XX电讯店的注册经营范围、XX公司公证取证时拍摄的XX电讯店门店经营现场情况,以及本案其他证据来看,零之度电讯店不存在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由此可以确认,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零之度电讯店之外的其他主体,第二,被诉侵权产品标注有生产商“广州XX公司”,本案物证已经披露了侵权的源头,XX公司可以向侵权源头维权,虽然零之度电讯店提供的《送货单》系打印件且没有加盖东莞市XX公司的印章,但是,由于被诉侵权产品系购买手机的附送品,在现实生活中,个体工商户在进行诸如本案产品的此类小金额产品的交易时,没有出具正规的交易凭证属于常见的情况,第三,被诉侵权产品标注有生产商、地址、合格证及执行标准、检验员等信息,零之度电讯店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被诉侵权产品并非侵权产品,零之度电讯店系个体工商户,且其并非自拍杆等手机配件产品的专门销售者,XX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是一项涉及技术方案的专利权,XX电讯店难以判断产品中是否存在一项他人的涉及技术方案的专利权,因此,零之度电讯店不应负担过高的注意义务,第四,本案已经披露了侵权的源头,XX公司可以通过向制造商主张权利获得其在市场中所受经济损失的赔偿,一审法院亦判决零之度电讯店承担了XX公司的合理维权费用,XX之度电讯店亦因其销售侵权行为付出成本,基于以上考虑,本院认定,零之度电讯店主张的第二件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理由成立,综上,XX公司该项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零之度电讯店是否应当承担XX公司合理维权费用,
本院认为,按照专利法有关规定,销售者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销售者则可以免于承担赔偿权利人侵权损害的责任,但是,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与此同时,销售者还应当免于承担权利人因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在本案中,因XX之度电讯店主张的被诉侵权产品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零之度电讯店依法不承担赔偿XX公司的侵权经济损失,从本案证据来看,零之度电讯店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数量和获利均较少,但是,零之度电讯店的销售侵权行为如果不及时制止,将会给XX公司造成更大的损害,XX公司为制止零之度电讯店销售侵权行为,付出了经济成本,基于公平原则,XX公司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零之度电讯店承担,故一审法院判决零之度电讯店向XX公司支付维权合理费用6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XX之度电讯店、XX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A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由XXX司负担400元,开平市长沙零之度电讯店承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审 判 员 叶 丹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金娟
书 记 员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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